公眾號后臺有讀者發來問題,關于年終獎的。
問年終獎是否可以部分員工的跟12月工資一起申報,而另一部分單獨分開按年終獎政策申報。
什么意思呢?這個朋友的意思就是年終獎本身不是有兩種算法嘛。一種是并入綜合所得計稅,一種是單獨計稅,不并入綜合所得,納稅人可以自由選擇。
那么單位員工都發了年終獎,是否可以就部分員工的年終獎并入綜合所得計稅,部分員工的單獨計稅?
對于這個問題,小編的回答是,可以的。
首先,個稅的計算本身就是針對自然人納稅人個體的,不是以公司為單位的,單位代扣個稅也是以每個自然人個人名義申報,所以不同的自然人當然可以選擇不同的年終獎申報方式。
其次,在實操申報上這種做法也是沒有障礙的,如果你選擇部分人適用年終獎單獨計稅政策,那直接在相應申報模塊導入這些人的收入信息即可。
其他年終獎并入綜合所得的,那直接把年終獎和當月工資薪金加一起,在當月工資薪金申報模塊錄入信息申報即可。
這里二哥延伸分享兩個問題
1、同一個人的年終獎是否可以拆分,一部分按年終獎申報,一部分并入綜合所得?
什么意思呢?比如一個人公司給核定的年終獎是5萬,在納稅申報時候分拆,比如2萬并入當月工資申報,3萬單獨做為年終獎申報?
這是不可以的,政策規定
政策規定年終獎是確定的金額,然后申報上僅允許做二選一,不能同時部分做年終獎申報,部分并入綜合所得。
什么情況可以呢?那就是你從源頭開始就籌劃,你決定5萬塊中只有3萬單獨申報成年終獎合適,那么你公司人力資源在做年終獎發放清單時候就直接按3萬核年終獎。不能人為把確定的年終獎拆分申報。
2、年內補發或取得兩次年終獎如何算個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5〕9號):三、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如果員工一個納稅年度內第一次取得年終獎已經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則第二次取得年終獎不能再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應并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如果第一次取得年終獎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則第二次取得年終獎可以選擇是否再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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