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描述
我公司主營倉儲服務及短途運輸配送業務,從其他企業購入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廂式貨車,稅法規定除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按4年計提折舊,對方公司按照8年計提折舊,折舊年限是否合理?我公司折舊年限是否按照對方公司剩余折舊年限繼續折舊?
專家回復
稅法規定的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折舊年限為4年,是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因此,各個企業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按不低于最低折舊年限計提折舊,如對方公司按8年計提折舊是可以的。購入舊的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在可以確定對方企業已使用年限的情況下,需準備如下的證明資料:獲取購入舊固定資產企業的原始入賬發票復印件以及企業賬面記錄等作為確定折舊年限的依據。對于無法確定已使用年限的情況,按下面的方法確定折舊年限:根據已使用過固定資產的新舊磨損程度、使用情況以及是否進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計新舊程度,然后與該固定資產的法定折舊年限相乘確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五)電子設備,為3年。《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第三條 企業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對其購置的新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若為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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