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
依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要求:“行政處罰的類型: (一)警示; (二)罰款; (三)沒收非法所得,沒收不法會計; (四)勒令停工暫停營業; (五)扣留或是注銷許可證書,扣留或是吊銷營業執照; (六)治安拘留; (七)法律法規和條例要求的別的行政處罰。 取締歸屬于別的類型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要求:行政處罰的類型:
(一)警示;
(二)罰款;
(三)沒收非法所得,沒收不法財產;
(四)勒令停工暫停營業;
(五)扣留或是注銷許可證書,扣留或是吊銷營業執照;
(六)治安拘留;
(七)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的別的行政處罰。
對于此事,現階段沒有法律條文和行政部門表述。按照行政部門罪刑法定通說,行政處罰是一種對違紀行為封禁的具體行政行為。以此見解,取締歸屬于“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的別的行政處罰”。從行政處罰的種類上,取締能夠歸于“剝奪權利”的行為罰。以此來看,取締從法學上歸屬于行政處罰似毫無疑問問。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要求,“未依規備案為有限公司或是股權有限責任公司,而冒充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或是股權有限責任公司為名的,或是未依規備案為有限公司或是股權公司的子公司,而冒充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或是股權公司的子公司為名的,由工商登記行政機關行政強制執行或是給予取締,能夠處以10萬余元以內的罰款。”《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要求,“違背本法規要求,私自開設包裝印刷公司或是私自從業打印生產經營的,由公安機關,市場監督管理監管機構根據法律規定權力給予取締,沒收印刷物和非法所得及其開展非法活動的常用工具,機器設備,違反規定營業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非法營業額5倍之上10倍之下的罰款;違反規定營業額不夠1萬余元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余元以內的罰款;涉嫌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處罰。”
《無照經營依法查處取締方法》第十四條要求:“針對無照經營個人行為,由工商局監管機構依規給予取締,沒收非法所得;觸犯刑律的,按照刑訴法有關非法經營,重特大事故責任罪,重特大工作安全生產事故罪,危險品肇事罪或是別的罪的要求,追究其刑事處罰;尚不足刑事處分的,處以2萬余元以內的罰款;無照經營個人行為經營規模比較大,社會發展影響比較嚴重的,處以2萬元以上20萬余元以內的罰款;無照經營個人行為傷害身體健康,存有很大安全風險,威協信息安全,污染環境資源的,沒收專業用以從業無照經營的專用工具,機器設備,原料,商品(產品)等錢財,處以5萬元以上50萬余元以內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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