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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公司怎么起名
一、名稱登記條件
(一)企業名稱登記的基本條件:
1、企業名稱應由以下四部分依次組成:行政區劃、字號(商號)、所屬行業或經營特點、組織形式。
2、企業名稱的行政區劃是本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市轄區不能單獨用作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
3、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2個以上的字組成。
4、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是反映企業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或企業經營特點的用語。
(二)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
1、國務院批準的;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注冊的;
3、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不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的;
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
(三)經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可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申請冠以“中國” 、“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
(四)經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法人,可以申請使用“浙江”字樣的企業名稱:
1、注冊資本(金)500萬元以上(含本數,下同)的生產型、商貿型和非中介服務型企業法人。其中,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注冊資本(金)本放寬到300萬元。
申報出資額500萬元以上,近2年年納稅額達到100萬元的生產型、商貿型、非中介服務型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
2、注冊資本(金)200萬元以上的高新技術、出版及文藝場館、體育俱樂部及場館、旅行社、種養業企業法人。
3、注冊資本(金)200萬元以上,取得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20人以上,上年度業務收入不低于300萬元的中介服務類企業法人。
取得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20人以上,上年度業務收入不低于300萬元的鑒證類專業中介服務類合伙企業。
4、注冊資本(金)2000萬元以上的投資有限公司、實業有限公司、建筑施工企業法人、房地產開發企業法人。
5、“浙江”與市、縣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法人名稱,具體條件可由各地級市級自行規定,但企業法人最低注冊資本(金)限額應不低于100萬元。
6、將“浙江”作為行政區劃放在企業名稱的字號之后,組織形式之前,應具備下列條件:
(1)使用控股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2)該控股企業的名稱不含行政區劃。
7、非法人分支機構名稱綴以“浙江”字樣的,應具備下列條件:
(1)母企業的企業名稱不含行政區劃或冠外省省名;
(2)母企業注冊資本(金)2000萬元以上。
二、名稱登記程序
1、企業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應當向有名稱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也可以到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手續(僅限申請使用“寧波”字樣的企業名稱)。
直接到有名稱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名稱預先核準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場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予以駁回的,發給《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
到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可由企業登記機關通過“網上名稱登記系統”(內網)向有名稱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申報(變更時同),有名稱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在24小時內作出核準或駁回的決定。
2、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準。企業變更名稱,工商、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或者同時增加的企業經營范圍中有工商、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項目的,在報送審批前應先辦理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準。企業要求在申請企業名稱變更登記前,先辦理名稱預先核準的,也可以先申請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準。
企業申請變更的名稱,屬企業登記機關管轄的,由企業登記機關直接辦理變更登記。
企業登記和企業名稱核準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對企業擬變更的名稱進行初審,并于十五日內向有名稱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企業名稱變更核準意見書》。
有名稱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到《企業名稱變更核準意見書》后,應在五日內作出核準或駁回的決定,核準的,發給《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駁回的,發給《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核準企業名稱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登記情況送核準企業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3、企業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按照《企業登記程序規定》執行(詳見“公司設立登記程序”)。
4、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后,投資人或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應向原企業名稱核準機關申請撤消名稱登記后,重新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
三、應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一)內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應提交下列材料:
1、全體投資人簽署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企業的名稱(可以載明備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金)、企業類型、投資人名稱或者姓名、投資額和投資比例。
2、全體投資人簽署的《投資人授權委托意見》;
3、代辦人或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代辦人或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粘貼在《投資人授權委托意見》相應的位置。
4、全體投資人的資格證明復印件。
投資人為企業的,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合伙企業營業執照》或《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投資人為事業單位法人的,提交《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投資人為社團法人(含工會法人)的,提交《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工會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投資人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復印件;投資人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復印件。
投資人為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的,提交該委員會成立的批準文件或其上一級政府部門出具的證明其資格及負責人的材料復印件。
投資人為村經濟合作社(未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提交該村經濟合作社隸屬的上一級政府部門出具的證明其資格及負責人的材料復印件。
5、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投資人申請使用的字號與馳名商標、省著名商標、市知名商標及省知名商號相同,與其所有人有投資關系的,應提交有關證明文件;無投資關系的,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及所有人同意使用的證明。(變更時同)
申請使用 “浙江”字樣的企業名稱,通過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的,還應提交企業登記機關的初審意見。
企業分支機構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應提交下列材料:
(1)隸屬企業加蓋公章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2)隸屬企業加蓋公章的《授權委托意見》;
(3)代辦人或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代辦人或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粘貼在《授權委托意見》相應的位置。
(4)隸屬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二)外商投資企業(包括港、澳、臺資企業,下同)名稱預先核準應提交下列材料:
(1)全體投資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2)全體投資人的資格證明復印件;
中方投資者為企業的,同“內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要求;外國(地區)投資者為企業的,提供所在國家(地區)的合法開業證明復印件;投資者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證明復印件;屬華僑的,提供所在國家(地區)的長期(一般為一年以上)居住權證明復印件;屬留學生的,提供外國(地區)學士學位以上學歷證明及所在國家(地區)的長期(一般為一年以上)居住權證明復印件。
(3)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三)內外資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準應提交的材料:
1、企業名稱變更申請報告或企業決定名稱變更的文件;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個人獨資、合伙企業申請變更使用“寧波”或“浙江”字樣企業名稱的,還需提交近2年的納稅證明。
中介服務機構申請變更使用“浙江”字樣企業名稱的,還需提交專業人員的執業資格證書和上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四、審查要點
1、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但縣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字號中不使用最高、比較級,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傾向的內容,行業限定語、修飾用語不得用作企業的字號。
2、國家工商總局明文規定要求保護的字號或禁止使用的字詞,要嚴格遵照執行,如“華潤”、“中銀”、“戰略研究”等。
3、使用字號與馳名商標、省著名商標、市知名商標及省知名商號相同的,應根據有關工商、法規進行保護,以防止引起混淆和公眾的誤認。
4、行業用語表述的內容應當與企業經營范圍一致。跨行業經營的企業,應當選擇主要經營項目所屬的行業表述企業名稱中的行業。企業名稱不應當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經營范圍的業務。
5、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不得使用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1)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2)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3)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4)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5)其他工商、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6、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
有關申請表式由企業登記機關制發,申請人可到企業登記機關的注冊窗口領取,也可通過工商行政管理局網站下載
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一般均應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除其中有明確規定的外,其它均應由股東、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有委托權限的代理人蓋章或簽字(自然人)并署明與原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