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規模納稅人月(季)免征增值稅標準是多少?
自2019年1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享受免稅的銷售額是合并計算?還是分別計算?
2019年1月1日起,納稅人以所有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包括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合并計算銷售額,判斷是否達到免稅標準。
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不動產能否享受免稅政策?
小規模納稅人的合計月(季)銷售額未超過免稅標準的,其包含銷售不動產在內的所有銷售額均可享受免稅政策。
小規模納稅人的合計月(季)銷售額超過免稅標準的,其銷售不動產取得的銷售額不能享受免稅政策。但在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免稅標準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可享受免稅政策。舉例說明:
例1:A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銷售貨物4萬元,提供服務3萬元,銷售不動產2萬元。合計銷售額為9(=4+3+2)萬元,未超過10萬元免稅標準,該納稅人銷售貨物、服務和不動產取得的銷售額9萬元,可享受免稅政策。
例2:A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銷售貨物4萬元,提供服務3萬元,銷售不動產10萬元。合計銷售額為17(=4+3+10)萬元,剔除銷售不動產后的銷售額為7(=4+3)萬元,該納稅人銷售貨物和服務相對應的銷售額7萬元可以享受免稅政策,銷售不動產10萬元應照章納稅。
4.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其免稅銷售額如何確定?
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后的余額為銷售額,確定其是否可享受免稅政策。舉例說明,2019年1月,某建筑業小規模納稅人(按月納稅)取得建筑服務收入20萬元,同時向其他建筑企業支付分包款12萬元,則該小規模納稅人當月扣除分包款后的銷售額為8萬元,未超過10萬元免稅標準,當月可享受免稅政策。
5.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自主選擇按月或按季納稅嗎?
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稅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異。舉例說明:
例1:某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3月的銷售額分別是5萬元、11萬元和12萬元。如果按月納稅,則只有1月的5萬元能夠享受免稅;如果按季納稅,由于該季度銷售額為28萬元,未超過免稅標準,28萬元全部能享受免稅。
例2:某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3月的銷售額分別是8萬元、11萬元和12萬元,如果按月納稅,1月份的8萬元能夠享受免稅,如果按季納稅,由于該季度銷售額31萬元已超過免稅標準,31萬元均無法享受免稅。
基于以上情況,為確保小規模納稅人充分享受政策,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經營情況選擇實行按月納稅或按季納稅。但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6.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如何享受免稅政策?
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預收款)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7.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在預繳地實現的月(季)銷售額未超過免稅標準的,是否需要預繳?
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如:跨地區提供建筑服務、銷售不動產、出租不動產等,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季)銷售額未超過免稅標準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也無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已經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8.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預繳增值稅時,如何適用免稅政策?
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應結合其銷售額、納稅期限以及其他現行政策規定確定是否預繳增值稅。舉例:某單位銷售不動產銷售額為20萬元,第一種情況,如果選擇按月納稅,不動產銷售額超過月銷售額10萬元免稅標準,則應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第二種情況,如果選擇按季納稅,不動產銷售額未超過季度銷售額30萬元的免稅標準,則無需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
9.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如何適用免稅政策?
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實行按次納稅,繼續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征免增值稅。比如,如果其他個人銷售住房滿2年符合免稅條件的,仍可繼續享受免稅;如不符合免稅條件,則應照章納稅。
10.適用免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如何填寫申報表?
適用免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若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則銷售額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的“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具體為:
(1)納稅人登記注冊類型為“個體”的,填寫第11欄“未達起征點銷售額”;
(2)納稅人登記注冊類型非“個體”的,填寫第10欄“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
(3)《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主表第10欄和第11欄不能同時有數。
11.2019年1月1日后,小規模納稅人月(季)銷售額未超過免稅標準的,如何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已經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未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無需繳納增值稅。
2019年1月,小規模納稅人月(季)銷售額未超過免稅標準,但當期因代開普通發票已經繳納的增值稅,可以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12.2019年1月1日后,小規模納稅人月(季)銷售額未超過免稅標準的,如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已納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的,可以繼續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其銷售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需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2)未納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的,應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并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3)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增值稅。
13.2019年1月1日后,住宿業、建筑業、鑒證咨詢業、工業及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已納入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行業的小規模納稅人,可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標準有什么變化?
自2019年1月1日起,納入自開專票試點行業的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專票的銷售額標準調整為月銷售額10萬元(季度銷售額30萬元),其他事宜按現行規定執行。
14.2019年,一般納稅人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嗎?
2019年1月1日起,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包括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營改增一般納稅人),可在2019年度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轉登記日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或4個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應稅銷售額估算累計應稅銷售額。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一般納稅人,以差額前的銷售額,確定是否符合轉登記標準。
15.納稅人轉登記后,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如何處理?
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銷售或者購進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的,統一調整轉登記日當期(即一般納稅人期間最后一期申報)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調整后的應納稅額小于轉登記日當期申報的應納稅額形成的多繳稅款,填寫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當期的小規模申報表的預繳欄次,從應納稅額中抵減;不足抵減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調整后的應納稅額大于轉登記日當期申報的應納稅額形成的少繳稅款,從“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中抵減;抵減后仍有余額的,通過納稅評估調整模塊繳納。
16.轉登記納稅人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能否再次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曾在2018年選擇過轉登記的納稅人,在2019年仍可選擇轉登記。但是,2019年選擇轉登記的,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再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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