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常說的“年終獎”,在個人所得稅法上規范的名稱為“全年一次性獎金”,是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同時,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也可以視為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范疇。
一、稅款所屬時間怎么確定?
稅款所屬期決定了企業扣繳申報的期限,甚至還可能影響計稅方法的選擇。據了解,不少納稅人搞不清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稅款所屬期。
在稅法上,個人所得稅稅款的所屬期需要按照“收付實現制”進行判斷,即扣繳單位支付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時間為稅款所屬期??劾U單位需要在支付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次月,對員工的個人所得稅進行扣繳申報。
舉例來說,甲公司如果于2020年12月發放2020年度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那么,員工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稅款所屬期為2020年12月,甲公司應于2021年1月,扣繳并申報員工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個人所得稅;甲公司如果于2021年2月發放員工2020年度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那么,稅款所屬期則為2021年2月,甲公司應于2021年3月,扣繳并申報員工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個人所得稅。
二、是否并入綜合所得計算個稅?
全年一次性獎金是否并入綜合所得計算個稅,也是納稅人高度關注的問題。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以下簡稱“164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164號文件同時明確,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實務中,該項選擇權可以由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環節,按照有利于個人的方法進行自行選擇。
換而言之,目前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有兩種計稅方法:可以并入綜合所得,也可以不并入綜合所得。不過,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稅款所屬年度),每個納稅人只有一次機會選擇是否將全年一次性獎金并入綜合所得中計算納稅。
三、選擇哪種計稅方法更劃算?
納稅人獲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后,到底選擇哪種計稅方法更劃算呢?
一般情況下,納稅人單獨計算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個人所得稅,可以避免因獎金并入綜合所得后提高適用稅率的情況。但對于部分中低收入者而言,如果將全年一次性獎金并入當年綜合所得,扣除基本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其他扣除等后,可能無須繳納稅款或者繳納較少稅款。因此,不同收入群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是否將全年一次性獎金并入綜合所得進行計算。
舉例來說,假設鄧女士2021年全年的綜合所得收入額為20萬元,公司在2021年1月向其發放2020年度的全年一次性獎金12萬元。在不考慮其他扣除情況下,鄧女士如果選擇將12萬元的獎金并入綜合所得計算,則其2021年全年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為:200000+120000-60000=260000(元),查詢《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綜合所得適用)》,適用20%的稅率,速算扣除數為16920,則鄧女士全年個人所得稅應納稅稅額為:260000×20%-16920=35080(元)。
鄧女士如果單獨計算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個人所得稅,那么,鄧女士應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即每月:120000÷12=10000(元),按照按月換算后適用10%的稅率,速算扣除數為210,因此,鄧女士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為:120000×10%-210=11790(元)。同時,鄧女士2021年度的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為:200000-60000=140000(元),適用10%的稅率,速算扣除數為2520,則其綜合所得對應的應納稅額為:140000×10%-2520=11480(元)。綜上所述,鄧女士2021年全年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為:11480+11790=23270(元)。
根據鄧女士的收入情況來看,如果選擇全年一次性獎金不并入綜合所得,所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更少。考慮到每個人的收入、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可享受的稅收優惠等情況不同,納稅人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具體測算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后,對比擇優,確定自身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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