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那么哪些是屬于不合規發票呢?幫您梳理出了20種不合規發票,快來一起學習吧!
情形一:虛開的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1.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2.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3.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情形二:未正確填開購貨方全稱的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情形三:未按規定填寫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一條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情形四:原省級稅務機關印制的舊版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2號)第六條規定:新稅務機構掛牌后,啟用新的稅收票證式樣和發票監制章。掛牌前已由各省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和原各省國稅機關已監制的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在2018年12月31日后繼續使用。情形五:專用發票壓線錯格,票面信息項目不全或者不清晰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一條規定: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情形六:發票專用章不合規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票專用章式樣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號):統一了發票專用章的樣式,詳細規定了發票專用章啟用時間。情形七:涂改票面信息發票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政部令第98號2019年修訂)第四十九條規定: 原始憑證不得涂改、挖補。發現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開出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開出單位的公章。情形八:提供貨物運輸服務未在備注欄注明規定信息的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9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注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情形九:提供建筑服務未在備注欄注明規定信息的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此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第五條規定: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接受建筑安裝服務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應按照規定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否則不得計入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
情形十:銷售不動產未按規定要求填開的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四)項規定:銷售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情形十一:出租不動產未在備注欄注明規定信息的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五)項規定:出租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情形十二:未按規定開具的差額征稅發票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征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注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情形十三:未按規定要求開具的成品油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成品油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號)第一條規定:所有成品油發票均須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開具。開具成品油發票時,應遵守以下規則:1.正確選擇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2.發票“單位”欄應選擇“噸”或“升”,藍字發票的“數量”欄為必填項且不為“0”。3.開具成品油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以及銷售折讓等情形的,應按規定開具紅字成品油專用發票。4.成品油經銷企業某一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的油品可開具成品油發票的總量,應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對應的同一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的油品總量。情形十四: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將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5號)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生產企業代辦退稅的出口貨物,應先按出口貨物離岸價和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并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同時向綜服企業開具備注欄內注明“代辦退稅專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簡稱“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作為綜服企業代辦退稅的憑證。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情形十五:單用途卡銷售、充值與使用等環節發票開具不規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三條規定: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持卡人使用單用途卡購買貨物或服務時,貨物或者服務的銷售方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銷售方與售卡方不是同一個納稅人的,銷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售卡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在備注欄注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十六:多用途卡銷售、充值與使用等環節發票開具不規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四條規定:支付機構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與支付機構簽署合作協議的特約商戶購買貨物或服務,特約商戶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特約商戶收到支付機構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支付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在備注欄注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十七: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票備注欄未填寫規定信息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票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1號)文件規定: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并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中注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該增值稅發票可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及滯納金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情形十八:為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備注欄未填寫規定信息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第五條規定:主管稅務機關為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注欄內注明“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字樣。情形十九: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消費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條規定: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情形二十:未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開具的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第三條規定: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經紀機構和拍賣企業應當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車價合計”欄次僅注明車輛價款。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經紀機構和拍賣企業在辦理過戶手續過程中收取的其他費用,應當單獨開具增值稅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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