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個公司發放工資,但是在另一個公司代繳納社保,個稅申報能否扣除我個人承擔的社保?企業所得稅前能否扣除?
答復
1、你問的這個問題屬于代繳社保、掛靠社保的問題,這種情況在現實中較為普遍。
2、不建議出現以上工資和社保分離的情況,因為各地稅局執行口徑可能不同,會造成個人承擔的社保,不允許在工資薪金個稅中稅前扣除的風險。
3、一個公司發放工資,但是在另一個公司代繳納社保,造成社保費在企業所得稅前沒法稅前扣除。
盡量做到人員、勞動關系、工資、社保四位一體,從而做到社保費在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前的合規扣除。
參考廈門稅局答復
問:我司注冊地在廈門,現有異地(外省)招錄員工,在異地工作。其社保關系不轉移,還是在異地繳納(由異地中介公司代繳,公司支付費用給中介)。其工資由公司在廈門發放,并在廈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請問:
1、異地繳納的社保費用中,個人承擔部分,可否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時,稅前扣除。
2、異地繳納的社保費用中,公司承擔部分,可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復機構:廈門市稅務局
答復時間:2021-01-12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請在確認該筆支出真實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按規定執行。
只要屬于按規定(包括社保的申報和繳納都按照社保規定)繳納的社保費用,可以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時,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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