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其實上,建賬并不難,核心就是重新確認公司的資產、負債,并得到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等高管機構的確認和授權。通過試算平衡,就完成了建賬。這樣的建賬,實際上與之前的賬務處理一刀兩斷,它適用的情況也是之前沒有賬,或者之前的賬務處理非常混亂,無法理清。那么,建賬后會如何影響稅務呢?正確認清這一點,其實是就是正確把握會計核算與納稅之間的關系。
一、發(fā)票與資產成本問題
公司之前賬務處理混亂、甚至沒有賬,這種情況下,往往也存在著發(fā)票的缺失。主要存在的問題包括沒有依法取得發(fā)票,或者發(fā)票在保管過程中丟失,同時,憑證冊中(如果有憑證冊的話)存在著大量的白條、收據。
因為以白條、收據代替發(fā)票入賬,是一種違反《發(fā)票管理辦法》的違法行為,所以這些憑證本身也是存在被罰款風險的。往者不可諫,新舊賬務必須劃斷。
對于建賬后的資產,應該對其發(fā)票或合法票據進行一個清理,尤其是金額大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建造合同成本、重點存貨等。要摸清缺票情況。
如果能夠重新取得發(fā)票,或者能夠從開票方取得復印件時,應該盡量取得。
如果無法取得發(fā)票或其它合法憑證,則更加注意收集能夠證明資產采購價格真實性的證據,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支付證據、價格單、物流單據等。
如果什么資料也沒有,或者資料內容不齊全,就通過公司高層,責成相關部門對其購置過程做一個說明,以此作為資產成本確認的依據,注意此說明應該由當事部門簽字、公司領導簽字認可。會計使用這樣的文件入賬,可以規(guī)避自身的職業(yè)風險。
對于發(fā)票及以上資料,進行整理歸檔,專門保存,并建立起索引,以便查驗。
這樣,就基本上建立起了重要資產的歷史成本。其中有的有發(fā)票,有的沒有發(fā)票,但不論有發(fā)票還是沒有發(fā)票,對于會計來講,其金額都具有嚴格的依據。不要以為除了發(fā)票外,合同、內部文件沒有效力,實際上這些合同、內部文件都是有法律效力的依據,會計依據這些依據來進行會計與稅務處理,可以把自己的風險降到最低。
二、企業(yè)所得稅問題
企業(yè)所得稅是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征收的稅,如果年度中間重新建賬的話,則因為前期會計核算不健全,所以全年都應該是核定征收。
以建筑企業(yè)為例,有些公司賬務混亂,企業(yè)所得稅核定征收。今年5.1營改增后為了應付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對會計核算的要求,不得不重新建賬。理論上講,完善的會計處理是從5月之后開始的,所以2016年全年依然可以繼續(xù)核定征收。
那么,2017年開始呢?
有一種觀點認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由于會計核算健全,所以企業(yè)所得稅也必須要查賬征收。
這樣的理解是片面的。
增值稅與企業(yè)所得稅是兩個稅種,應該各自適用各自的標準。企業(yè)成為一般納稅人后,通過重新建賬,使得會計核算達到了健全的標準,就達到了增值稅的要求,可以使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抵扣進項。
但就算會計核算健全,企業(yè)所得稅上,依然可能存在核定征收的情況。因為企業(yè)所得稅有“期間”的概念,以前的資產成本可能影響以后的納稅金額。所以,以前年度的資產成本、折舊等如果難以清晰核算時,依據《稅收征稅法》53條的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也可能核定征收企業(yè)所得稅。
那么,企業(yè)所得稅如何適用核定征收呢?是否需要稅務人員同意呢?萬一稅務機關不準核定征收呢?
三、稅會差異
話分兩頭說,有的公司可能希望核定征,但稅務不準;有的企業(yè)可能希望查賬征收,但稅務不準。實際上,這個準與不準都取決于企業(yè)能否提供相關的計稅資料。
企業(yè)如果希望繼續(xù)核定征收,則可以與稅務機關溝通,如果他們同意,就如愿以償了;如果他們不同意呢?
就該怎么核算就怎么核算。因為重新建賬后,會計核算的確是健全的。于是就剩下一下問題:那些沒有發(fā)票的資產,那些沒有延續(xù)性的折舊攤銷處理,要不要進行納稅調整?
這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企業(yè)自己的膽量。
從企業(yè)所得稅本身的規(guī)則來講,不可能僅僅因為沒有發(fā)票而被要求調增,調增的要求必然是:計稅成本不真實、計稅成本不合理等,關于這一點,我以后還會專門對企業(yè)所得稅規(guī)則進行強調。
但是,許多稅務人員都把發(fā)票視為稅前扣除的必要條件,這會導致稅務與企業(yè)的爭議,當會計害怕由此導致稅務稽查,或者害怕最終無法維護權益時,往往會選擇自行對無票的資產進行調增。
由于支出是否有發(fā)票,不可能通過報表系統(tǒng)暴露,所以,這樣的爭議一般只存在于查賬的環(huán)節(jié)。
如果會計沒有進行納稅調增的話,稅務機關在稽查時可能對上述資產計稅成本提出質疑。質疑的理由除了沒有發(fā)票之外,還會直接懷疑其金額,因為僅通過相關合同、付款信息、內部人員說明文件等資料,可能無法保障成本的準確性。
四、遇到檢查人員的質疑,會計在應對時要注意以下幾個角度:
1、如果檢查人員質疑沒有發(fā)票
要強調資產的真實性、成本的準確性、核算的正確性。這一點在實務中出現(xiàn)的可能性很大,具體可參看我關于企業(yè)所得稅的相關文章。
2、如果檢查人員質疑資產本身不真實
這個應該提供資產真實存在的證據。
如果入賬的資產雖然有,但卻被外單位或個人在使用,未被公司自己使用,即當初清產核資時沒有最終解決產權問題。此時,稅務雖然不能否定真實性,但可以做以下兩點認定:一是視同向外單位提供租賃服務,從而可以要求補稅、滯納金、罰款;二是以該資產未投入使用,與公司取得收入無關,從而不準扣除折舊,也可能導致補稅、滯納金、罰款。但前者還會有增值稅的補稅、滯納金和罰款。
3、如果檢查人員質疑資產計稅成本不確定
因為沒有發(fā)票,或者因為相關合同、支付憑證無法有力證明金額,或者計稅成本與稅務認為的公允價值差異過大,則稅務機關有權進行調整,這是《征管法》賦予的權力。相當于,稅務檢查時,進行了核定征收。
此時,會計應該提供自己對金額的判定證據,但最終核定的權力還是在稅務人員。
當稅務人員核定后要求調增補稅時,要明白這并非公司偷稅行為,也非公司少申報行為,而是稅務人員行使核定權導致導致的補稅,不應該加收滯納金和罰款。
4、如果檢查人員成功證明,在建賬時企業(yè)故意多計資產成本。
注意和前一點的區(qū)別。前一點是檢查人員自己也無法證明資產的成本,而這一點是檢查人員可以證明資產成本,并且企業(yè)的成本高于真實的成本。這樣,甚至可能認定公司偷稅。
所以,確認計稅成本時,尤其對于沒有發(fā)票的資產,基本原則是真實和謹慎。其中稅務的謹慎與會計的謹慎性原則在方向正好是反的,不能準確確定金額的成本,應該“從低”進行估計。
五、其它稅
印花稅。如果建賬后新的“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的金額高于原來納稅時的金額,則應補申報印花稅。
房產稅。如果新確認的原值高于以前計稅原值,則應按新確認的原值繳納房產稅。如果低于以前計稅原值,則一般不應變動。除非相關資料能夠確實證明原來的計稅原值核算錯誤。
增值稅。除了非常特殊的行業(yè)外,增值稅基本不受以前賬務的影響,因為它的銷項與進項都是在當期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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