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注冊公司經營,會因為發展的需要,而修改公司的章程。但是注冊在泉州的公司章程要怎樣去修改呢?公司的章程的修改流程如下:董事會作出決議》提出章程修改草案,然后進行表決、審批、擬定、報備、批準、公告等。以上為順鑫財務小編整理。
注冊在泉州的公司如何修改公司的章程
1.董事會:作出修改章程決議,并提出修改草案。
2.公司章程的修改的條款表決,需要三分之二的股東的表決,有責任是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是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三分之二。
3.章程的修改審批,需要上報政府主管機關批準。
4.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記事項的,報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辦理變更登記;未涉及登記事項,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5.所修改的公司事項進行公告。
6.修改章程需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股東會決議”及“章程修正案”,若涉及登記事項,須有公司法人簽章方可完成變更。
修改公司章程的法律工作步驟
一、修改的必要性
(一)適應2005年《公司法》的需要
2005年的《公司法》已于2006年1月1日生效。2005年的《公司法》與2004年的《公司法》相比有很大的變化。2005年《公司法》不僅創設了一些的公司制度,而且還對2004年《公司法》的一些制度進行了調整,同時還裁撤了部分不適宜的制度。這些制度,有的可不反映在公司章程中,它的變化不涉及《公司章程》(以下簡稱《章程》)的修改,如公司訴訟制度變化一般就不影響公司章程的修改;但有些制度直接影響到公司章程,它的變化,必然涉及到章程的修改,如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的股東資格、公益金制度等。如果不把這些變化及時反映在公司章程中,很容易導致股東對此產生異議。本公司現在的《章程》是在2005年之前《公司法》環境下制定的,因此,現行《章程》中的某些內容已經不適應目前的法律環境。
(二)實際工作的需要
公司通過近兩年的運行,各種制度已逐步完善,而章程中的有些內容是適應了制度完善前的情況,隨著這些制度的完善,實際情況已經與現《章程》規定不一致了,因此需要時《章程》中的這些容進行調整,以便與時俱進。如公司目前已經完善了監事會,但《章程》規定的還是監事的內容。
公司現在要增資,也需要修改公司章程。
還有股東會、董事會的召開程序,現實中,為了提高工作效率,很多公司,包括本公司對有些簡單議題采取了非現場召開兩會的方式表決,2005年《公司法》也肯定了這種做法,對此,我們認為將這些情況規定在《章程》中更為嚴謹。
(三)完善章程的技術需要
公司《章程》在技術上是比較完善的,但還有一步的改進空間,如經營層持股問題,原來主要規定在《公司組建合同》(以下簡稱《合同》)中,《章程》基本沒有涉及。我國法律對《章程》和《合同》規定不一致的如何處理,沒有明確規定,但是理論界相當一部分人認為,公司成立后,建立公司的《合同》即因完成自己的使命而失效。因此我們認為有必要將該內容從《合同》中移植到《章程》中,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類似的問題還有擬議中的《董事會工作規則》、《總經理工作規則》,鑒于它們層次和效力問題,我們認為將其中部分內容規定到《章程》中更為適宜。
還有原《章程》的個別表述不準確,需要修改,如《章程》第41條規定,公司延長經營期,由董事會一致通過,這違反了《公司法》的規定。
二、修改的可行性
我們認為,現在修改《章程》是可行的。
1.各股東幾年來合作良好,大家都能本著平等、互相理解、互相尊重、解決問題的態度,為公司長遠發展處理了一切問題,這為大規模的修改公司《章程》莫定了堅實的政治基礎。
2.本公司己經對修改公司《章程》進行了深入的研究,首先是為了修改公司《章程》,對2005年《公司法》的制度變化進行了研究,詳細列出了2005年《公司法》的變化之處;其次,根據2005年《公司法》和北京市出臺的公司章程示范文本,在現公司《章程》的基礎上,作出了修改草稿,并以批注的形式注明了修改的地方、修改的內容、修改的理由及依據。做好了修改公司《章程》的技術準備。
3.本次雖然擬修改的內容較多,但對現《章程》確定的原則、股東的權利義務基本不動,修改的內容主要體現在:適應2005年《公司法》規定;把一些現有的做法規范在《章程》中;修正個別表述方面的問題等,這些修改不會改變現有的股東權利義務格局,不會引起股東的不安。
三、修改的形式
本次《章程》修改可以考慮兩種形式。
1.局部修改。只對那些違反2005年《公司法》強制性規定的內容和現實中迫切需要修改的,如增資問題等,進行修改;對那些不違反強制性規定、2005年《公司法》授權股東自行約定的內容、已經在其他文件或實踐中實際執行的內容不進行修改。
2.全面修改。即對上述內容全部修改或全部規范在新的《章程》中。我們建議進行一次全面修改,以保持《章程》的長期、穩定、適宜性。
四、提議修改的主要內容
如前所述,本次修改章程可以進行局部修改,也可以進行全面修改。局部修改只針對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的內容和現實中的迫切需要修改的內容進行修改。
以下是對全面修改的主要內容所作的說明。
1,將在《公司組建合同》中體現的經營者持股問題,規范在《公司章程》中,分別在第12條和第16條后各增加一條。以確保《合同》規定內容的效力。
2.根據《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參照擬議中的《董事會工作規則》、《總經理工作規則》豐富和細化了股東會、董事會、經營班子的職權。如第18條,26條,29條。
3.規范了監事會制度,并根據現行《公司法》細化了監事會的議事規則和責權。如第21條、第31條,及擬增加的3條。
4.根據2005年《公司法》,增加了股東會、董事會、非現場召開會議程序。如第21條、第22條、第27條、第28條。
5.根據2005年《公司法》的變化,刪除了部分內容。如刪除了24條關于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的規定;第38條提取法定公積金的規定。
6第44條增加一款:公司章程沒有規定或規定違法的,按法律執行,以補充《章程》的不足。
7.第44條后增加一條,內容是通知方式,避免因通知問題發生爭議。
8.對《章程》中個別不合法的說法進行了規范,如第41條、第42條;對個別表述進行了規范,如增加的“其他權利、其他義務”的表述。
手記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根本大法”,是公司處理股東關系、規范高級管理人員行為、確定公司運營規則的基本依據。《公司章程》制定的是否適宜,直接關系到公司是否能平穩運營,是否能有效避免公司僵局。因此,無論是政府本門,還是理論界,都特別重視對《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但遺憾的是,在實務界,很多企業,尤其是一些中小企業,對《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很不重視,很多直接套用示范本,而不是根據股東的需要和談判結果進行制定,有的《公司章程》制定后,無論環境發生多大變化,也不及時修訂《公司章程》,有的甚至委托中介代簽《公司章程》,結果很容易形成公司僵局,甚至于發生爭議后,有的股東不認可《公司章程》有的股東根本沒有在章程中體現,給糾紛的解決造成很大的困難。
本案某機械制造公司是從一個老國有企業改制而來,有一些運營規則沒有體現在《公司章程》中,只是體現在《組建公司合同中》。且《公司章程》是在舊《公司法》環境下制定的,有些規則不符合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要求。因此,在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實施后,董事會秘書室開始擬議修改《公司章程》。律師受托起草了全面和局部兩個《公司章程》文本,并起草了向股東會的報告??紤]到連續性和穩定性問題,2008年3月,該公司股東會批準了局部修改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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