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在泉州的創業者在初期進行泉州公司注冊的時候,很不明白公司章程和《公司法》兩者之間到底是什么關系,特別是在泉州公司注冊時,很多人忽視了公司章程,導致公司章程違反了《公司法》中的一些規定,從而導致公司章程中的某些條款無效,那么《公司法》是符合約定公司章程的呢,下面小編來為您介紹:
1、公司章程中可以自由約定的事項是由《公司法》具體授權如下:
第十二條授權,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三條授權,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可以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原《公司法》規定只能由董事長擔任,而現在則是可以由他們其中的一人擔任。
第十六條授權,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并且公司章程可以對投資或擔保的總額和數額作出限制。
第三十八條第(十一)項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享有公司法規定以外的職權。
第四十二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約定股東會會議的通知時間。
第四十三條授權,公司章程呵以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表決權的行使方式。
笫四十四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規定的范圍之外,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第四十五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
第四十七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董事會法定以外的職權。
第四十九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范圍之外,規定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第五十四條和第五十六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范圍之外,規定監事會的職權、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第七十二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問題。
第七十五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公司的營業期限和公司的章程。
第七十六條規定,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規定股東資格的繼承問題。
第八十四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認購股權的相關事宜。
第一百四十二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作出法定以外的限制性規定。
第一百四十八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作出規定。
第一百六十六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財務報告的提交期限。
第一百六十七條授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約定股東的利潤分配比例。
第二百一十七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高級管理人員的范圍。
2、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不一致的解決辦法。
公司章程如果違反了《公司法》的強行性規定則應為無效,如果僅僅是變通了《公司法》的任意性規定,則不應否定章程的效力。
公司章程的內容包括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公司法》第二十五條、第八十二條分別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公司章程如果欠缺該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則為無效。
當章程規定不同于《公司法》規定時,效力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如《公司法》很多條都規定了“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就上述條款提到的股東會議召開通知、股東會議表決權的行使、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有限公司董事長的產生辦法與表決程序、執行董事的職權、監事會的議事方式與表決程序等均可以在章程中規定,一般情況下應當認可公司章程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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