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的這些稅前扣除,你知道多少?在處理企業所得稅的過程中,對于稅前扣稅你了解多少?下面讓順鑫小編總結介紹企業所得稅的這些稅前扣除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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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取得的各項免稅收入所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第六條明確,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項免稅收入所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除另有規定者外,可以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季節工、臨時工等費用如何進行稅前扣除?
答: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規定,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3、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發生的支出如何在稅前扣除?
答:《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規定: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4、2015年12月計提的工資在2016年1月發放,能否計入2015年度工資薪金支出予以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的規定,2015年12月計提的工資在2016年1月發放,可以在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稅前扣除。
5、企業給員工統一訂購工作服飾所發生的費用支出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規定,企業根據其工作性質和特點,由企業統一制作并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所發生的工作服飾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可以作為企業合理的支出給予稅前扣除。
6、企業發生的匯兌損失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準予扣除。
7、企業為職工補繳以前年度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是否可以扣除?
答:依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企業為職工繳納的上述基本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允許在稅前扣除,因此企業為職工補繳的以前年度的基本社會保險和公積金,在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的,允許在稅前扣除,超過規定的范圍和標準應在申報時作納稅調整。
8、企業為受雇員工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方面,有何政策規定?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9、企業支付給因工受傷員工的經濟補償可否稅前扣除?
答:企業支付給因工受傷的員工經濟補償,允許在稅前扣除。企業支付給受傷員工的困難補助,應計入職工福利費。
10、公司員工報銷個人的醫藥費,能否稅前列支?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第三條的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據此,員工報銷的個人醫藥費可以列入職工福利費,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11、企業當月實際支付的水電費,暫未取得發票,可否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發生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12、企業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私人車輛,所發生的相關汽車費用(包括:汽油費、路橋費,汽車保管費,車船稅、保險費等)和折舊費,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由于企業不具有該項資產的所有權,因此不可以計提折舊在稅前扣除。在國家稅務總局未有明確規定前,其發生的費用如能提供充分、合理的證明,可允許在稅前扣除。如果企業與個人簽訂了租賃協議,按照協議規定支出的費用可在稅前扣除。
13、企業自查補繳了以前年度的房產稅及印花稅稅金,這些稅款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第六條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
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后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后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并按前款規定處理。
因此,企業自查補繳以前年度的房產稅及印花稅稅金,應在所屬年度企業所得稅稅前進行扣除。
14、企業繳納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企業按照規定繳納的、由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繳納的不符合上述審批管理權限設立的基金、收費,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5、高新技術企業的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比例是否有調整?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從2015年1月1日起,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注冊在中國境內、實行查賬征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業。
16、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應如何進行稅前扣除?
答: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鑒于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17、企業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是否允許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相關規定:
一、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
二、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18、企業向個人借款,支付給個人的利息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向個人(自然人)借款支付的利息,應區別不同情況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1.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2.企業向除“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準予扣除:(1)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2)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19、公司的股東出資未到位,該公司發生的利息支出能否稅前扣除?
答:根據《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0、企業為取得貸款而發生的費用支出能否直接在當期的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的規定,企業通過發行債券、取得貸款、吸收保戶儲金等方式融資而發生的合理的費用支出,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計入相關資產成本;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作為財務費用,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21、企業間支付管理費能否稅前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規定: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收取費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22、母子公司之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應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規定,母公司為其子公司提供各種服務而發生的費用,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
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項服務,雙方應簽訂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規定提供服務的內容、收費標準及金額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協議規定所發生的服務費,母公司應作為營業收入申報納稅,子公司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
母公司向其多個子公司提供同類項服務,其收取的服務費可以采取分項簽訂合同或協議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務分攤協議的方式,按《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合理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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