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生的業務未簽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最近,有許多建筑行業的客戶都在問關于印花稅的問題,如勞務發票需要繳納印花稅嗎?建安發票需要繳納印花稅嗎?沒有簽訂合同也需要繳納嗎?在實際業務過程中,合同額有大有小,是不是無論金額大小都得繳納?下面,順鑫小編就為大家解決關于企業發生的業務未簽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的疑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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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印花稅的應納稅憑證包括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納印花稅。
應納稅額在一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繳納。
《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國家稅務局關于各種要貨單據征收印花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0〕第994號)第二條規定,商業企業開具的要貨成交單據,是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關系,以明確供需各方責任的常用業務憑證,屬于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第155號)進一步明確,對工業、商業、物資、外貿等部門使用的調撥單(或其他名稱的單、卡、書、表等)凡屬于明確雙方供需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未簽合同,但只要具有合同性質的購銷往來憑證,要素雖不完全但明確了雙方主要權利、義務,就應按規定貼花。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納印花稅。應納稅額在一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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