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納稅義務發生并確定后才進行稅務籌劃
古語雖有云:“亡羊補牢,未為晚也”,可是這句話并不適合稅務籌劃領域,我國現階段的18個稅種,每一個稅種對每一項納稅義務的發生都規定了特定的條件,如果一旦滿足就需要按照有關程序履行納稅義務,常常遇到個人股東在股權交易將要結束時打來電話,只可惜已經回天乏術。
二:缺少公司各相關部門支持
稅務籌劃是一個綜合性的工作,需要公司多相關部門的參與配合。以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為例,需要企業在研發費用、核心知識產權、高新收入、科研人員比例等方面達標,各項指標的合格有賴于各相關部門的積極參與,需要財務、人力資源、科研、等相關部門在申請高新資格前1-3年,有計劃、有步驟的推進。
三:對稅法、稅收政策理解不夠準確
公司的一個經營活動是不是納稅以及應納稅額多少是由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一系列的規范性文件決定的,實務中,企業納稅申報出現稅會差別,也是基于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因而,法規是稅收的根本屬性,會計是計量的工具。
四:沒有充分考慮到非稅成本
稅務籌劃中,常常需要根據稅務籌劃計劃方案調節交易的模式、構架,進行一系列的商業安排,商業安排會引發一系列的非稅成本,比如:成立新的公司、籌措一筆過橋資金等都需要相應的時間周期和人財物的投入,如果沒有統籌規劃好這些關鍵因素,也非常容易造成稅務籌劃的不成功。
五:對潛在稅務風險缺乏專業了解
在實際中,沒有任何法律風險的稅務籌劃計劃方案幾乎是不存在的,可以說,稅務法規風險控制伴隨著稅務籌劃的整個過程。因而,需要對稅務風險有充分的了解,比如,借助“轉讓定價”進行的“稅務籌劃”通常面臨納稅調整和稅收利息的風險,而借助偽造材料等手段達到少繳稅的目的,則有可能觸犯行政責任甚至于刑事責任,所以,稅務籌劃有“雷區”,公司需慎重。
六:稅務籌劃缺少“合理商業目的”
根據《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的規定,對于“不具備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稅務機關可以發起一般反避稅調查,最常見的形式包括:
(1)濫用公司組織形式;
(2)濫用稅收優惠;
(3)濫用稅收協定;
(4)利用避稅港避稅;
2015年2月1日實施的《一般反避稅管理辦法(試行)》對跨境反避稅給予全面的規范,因而,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中,需要有“合理商業目的”的證據材料。
七:稅務籌劃后企業稅負率過低
可以說零瑕疵的稅務籌劃計劃方案是不存在的,許多稅務籌劃計劃方案有賴于征納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如果企業的稅務籌劃計劃方案初期進行的都很順利,可是最終造成 企業的稅負率過低,而且無法提供合理的理由,這種情形下,就很容易被稅務機關的納稅評估“盯上”,繼而誘發稅務檢查和稽查,借助“放大鏡”式稅務稽查,企業稅務籌劃的瑕疵難以保證不被稅務機關發現,“秋后算賬”也是有可能的。
八:缺乏有實際操作經驗的專業人士及團隊
事實上上述全部的因素都可以歸結到“人”的因素,沒有具備稅務籌劃實際操作經驗的專業人士或團隊,難以確保稅務籌劃不會出問題。在美國,許多大公司通常聘請具備風險稅務籌劃經驗的稅務律師進行稅務籌劃,盡管收費昂貴,可是依舊受到多數企業的歡迎。
九:與有關政府部門缺少溝通
鑒于中國稅收立法的現狀,許多事項適用稅收政策并不是十分的清晰,這就需要企業在稅務籌劃中和政府部門確認有關稅收政策的具體適用,可是,需要提醒的是,企業在咨詢有關事項前,應當對稅務籌劃的目標有明確認識,獲取對稅務籌劃計劃方案至關重要的信息,并非全盤告知自己的商業計劃與安排,尤其《稅收征管法(征求意見稿)》增加了“預約裁定制度”,企業征求稅務機關“預約裁定”前,更應當做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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