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據:《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辦理時限:
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申請條件:
基本條件:
設立出版物(圖書)零售、出租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從事出版物(圖書)零售、出租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確定的名稱和經營范圍;
2、經營者應當具有初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證書;
3、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
相關前置審批:
1、經營者的說明資料明和職業資格證書(經營者職業資格證書由省級新聞出版部門負責核發);
2、取得《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申報材料
l、申請書(載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址等)
2、經營場所的情況及使用權證明(房產證、租賃合同復印件)
3、經營者的說明資料明和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4、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5、申報表
辦理程序:
1、到工商部門核名,取得《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2、到新聞出版局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初級以上出版物發行資格;
3、材料齊備后經審核批準由新聞出版局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4、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
變更辦理
審批程序:
1、出版物發行單位向新聞出版(版權)局窗口提出變更申請后領取《出版物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表》。
2、出版物發行單位向新聞出版(版權)局窗口遞交填寫清楚的蓋有公章(或法人代表私章)的《出版物發行單位變更申請表》和《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如需變更單位名稱,還需帶上本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的《個體工商戶字號名稱審查意見書》或《企業名稱
預先核準通知書》。
3、“窗口”工作人員對出版物發行單位提供的變更材料進行核實,確認無誤后,當場予以受理,并備案登記。
4、新聞出版(版權)局審查材料和場地。
5、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新聞出版(版權)局在10個工作日內按照變更項目重新制證,
“窗口” 工作人員在15日內向辦理變更的單位或個人頒發《出版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書面告知。
變更申報材料:
1、變更申請
2、《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3、如需變更單位名稱,還需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的《個體工商戶字號名稱審查意見書》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4、變更后的經營場所的情況及使用權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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