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準許可的條件
1.具有與所制造計量器具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和檢驗人員;
2.具有與所制造計量器具相適應的固定生產場所及條件;
3.具有保證所制造計量器具量值準確的檢驗條件;
4.具有與所制造計量器具相適應的技術文件;
5.具有相應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計量管理制度;
6.申請制造計量器具許可的,還應當按照規定取得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并具有提供售后技術服務的條件和能力。
制造計量器具許可發證(換證、增項)程序
申請受理→現場評審→審查審核→審批發證
l 申請受理
申請人應提交下列申請資料:
1.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與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異地組織生產的,須提交生產地工商管理部門備案的證明材料,即非法人的分支機構營業執照或備案證明);
2.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復印件)一份;
3.人數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計量檢定員證(復印件)一份;
4.《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二份;
5.產品技術標準和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各一份;
6.質量管理制度和計量管理制度各一份;
7.《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考核通用規范》自我評價記錄表一份;
8.相應的《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復印件一份,到期換證遞交),原件在領新證時交回。
注:
1.申請事項的經辦人非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應由申請人出具委托書或介紹信。
2.申請制造屬于國家質檢總局規定重點管理范圍內的計量器具,應當向所在地省級質監部門提出申請。申請制造其他計量器具,應當向所在地省級質監部門或者所在地省級質監部門依法確定的市、縣級質監部門提出申請。
3.原《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制造計量器具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原準予制造計量器具許可的質監部門提出復查換證申請。
申請受理崗位應:
1.逐一核對申請資料是否齊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2.對申請資料中當場能糾正的問題,通知經辦人當場糾正并簽章(簽名)確認;
3.申請材料中有電子版文書要求的,查閱原件與電子版是否一致;
4.據實制作、填寫《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收件清單》,告知申請人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由申請人簽名;
5.制作《行政許可受理審批表》,并據不同情形提出受理、補正或不予受理的意見;
6.制作《行政許可受理決定書》、《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或《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一式二份;
7.向申請人送達相關文書,填寫《送達回證》;必要時應向申請人說明補正材料的具體要求或不予受理的原因等。
申請復核崗位應:
1.核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與《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收件清單》是否一致,并加蓋公章;
2.對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作出準予受理的決定,審核《行政許可受理決定書》并加蓋公章;
3.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過補正達到要求的,作出補正的告知,審核《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并加蓋公章;
4.對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或不屬于職權范圍的申請事項或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且無法通過補正達到要求的,審核《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并加蓋公章。
辦理時限:即辦或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不計入申請材料補正期間)。
l 現場評審
申請人應:
1.按照《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監督管理辦法》和JJF1246-2010《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考核通用規范》等相關的計量標準考核規范,做好考評前的準備工作。
2.積極配合現場考核工作,考核時,單位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技術人員、計量人員等相應人員全部到崗,并處于正常生產狀態;
3.準備以下資料供考核組檢查:
(1)申請單位的基本情況和組織結構圖;
(2)依法在當地政府注冊或登記的文件(原件)(含異地營業執照);
(3)受理申請許可的型式批準證書和型式評價報告;
(4)產品標準及產品標準登記或備案原件;
(5)申請單位對照考核規范和許可考核必備條件的自我評價;
(6)計量管理制度和質量管理制度及實施情況的記錄;
(7)質量管理人員、技術人員、計量人員和檢驗人員明細表及任命書、聘用合同等;
(8)生產設備、工藝設備、檢測設備和出廠檢驗測量設備一覽表;
(9)檢測設備和出廠檢驗測量設備的檢定/校準記錄或證書;
(10)申請許可項目的設計文件(包括設計圖樣、安裝使用說明書等),工藝文件(包括作業指導書、工藝規程、工藝卡)、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或檢驗方法等;
(11)產品出廠檢驗記錄;
(12)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如建立企業最高計量標準);
(13)相關法律法規及相應標準、技術規范的清單;
(14)工藝流程圖及關鍵控制點位置(以便現場巡視時使用);
(15)換證申請單位所持有的許可證原件(到期換證遞交);
(16)現場考核過程中需要的其他資料。
4.按規定時間完成不符合項的整改并向考評單位提交相關材料。
評審組織崗位應:
1.查詢考評能力。在全省范圍內選取考評員,避免同一考評組長連續兩次在同一企業考評。
2.辦理委托手續。與考評員所在的單位簽訂《行政許可檢驗/檢測/評審委托書》,明確委托事項與時限要求等。
評審承接單位應:
1.確定考評組成員。由兩名以上考評員組成考評組,必要時可聘請相關技術專家參加,在考評組中明確考評組組長。
2.初審申請材料。考評組應對申請資料進行書面審查,如存在重大的或難以解決的問題,與申請人交流后,由其進行補充、完善。
3.排定考核時間:考評組應綜合申請人的考評意愿與考評人員安排,合理確定考評的時間。
4.制訂考核計劃。考評組應按照考核規范的相關規定,編制考核計劃,明確人員分工,并提前5天告知申請人。
5.開展現場考核。考評組應按照《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考核通用規范》和相關的計量標準考核規范進行考評,考評結束后,向申請人通報現場考評結論;
6.對申請人整改情況進行確認,并出具考核報告。
辦理時限:10個工作日內(不計入不符合項的整改時間)。
l 審查審核
許可審查崗位應:
1.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考核規范的相關規定;
2.審查考核單位上報的考核資料是否符合考核規范的相關規定;
3.審查考核單位考核程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4.必要時可組織對考核單位的考核質量進行檢查,糾正和處理違規行為;
5.制作并填寫《行政許可審批表》,提出審批建議。
辦理時限:3個工作日內。
l 審批發證
許可審批崗位應:
1.審核許可審查崗位提出的審批建議;
2.必要時可抽查相關申請材料、考核資料和考核質量;
3.對符合發證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4.對不符合發證條件的申請人,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許可發證崗位應:
1.根據許可審批崗位意見,準予行政許可的制作《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不予行政許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一式二份并加蓋公章;
2.向申請人送達相關文書和證書,填寫《送達回證》;
3.在辦結后10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對行政許可案卷材料進行立卷歸檔。
辦理時限:2個工作日內。
申請人應:
1.取得制造計量器具許可的,應當在其產品的明顯部位(或銘牌)、使用說明書和包裝上標注國家統一規定的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標志和編號。受產品表面面積限制而難以標注的,可以僅在使用說明書和包裝上標注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制造計量器具許可遷址等條件變化程序
申請受理→現場評審→審查審核→審批發證
1.條件變化考核
因生產場地遷移等原因造成生產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考核。考核的重點是4.4生產場所、 4.5生產設施、 4.6檢驗條件、 4.10產品質量條款。
重要提示:
1.制造計量器具的單位或個人更名、兼并、重組但未造成制造條件改變的,應當向原準予制造計量器具許可的質監部門提交證明材料,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
2.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的,應當向原準予制造計量器具許可的質監部門申請補辦。
泉州市順鑫財務咨詢有限公司
服務熱線:18759950033微信同號
QQ:508900013@qq.com
網址:http://m.octa-asia.com/
地址:泉州市泉秀路領秀天地E座40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