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多會計出現了一個這樣的誤區,認為自己屬于小規模納稅人,不存在增值稅抵扣,因此進貨就可以不用取得進項發票。但其實,這是嚴重錯誤的!
近期就有小規模納稅人也收到了來自稅務局的風險評估提醒:小規模納稅人有銷無進,未提供任何進項!
這里,小龍就給大家盤點一下,不取得進項稅發票,我們可能面臨什么樣的風險吧!
風險提示
風險一:由于進貨未依法取得合規憑證,造成所得稅沒法稅前扣除的風險。
風險二:由于進貨未依法取得合規憑證,有可能造成貨物出現質量問題等權益難以得到保障的風險。
風險三:只有銷售開票,沒有進貨發票,可能存在涉嫌虛開發票的風險。
風險四:經營活動不依法取得發票,按照發票管理辦法會面臨罰款的風險。
參考政策
參考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三)擴大發票使用范圍的;
(四)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
(五)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的;
(六)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
(七)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參考二: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二條規定:企業取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范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簡稱“不合規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2、《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條第(三)項相關性原則規定,納稅人可扣除的收費標準從性質和根源上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
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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