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規模大小按注冊資本劃分嗎?
不是,企業規模不是注冊資本而是企業形成的總資產,一般會大于注冊資本。大、中、小型公司的區分標準是其銷售資產、從業人員等。
一般500人以下的公司都是小公司,中型公司為500——2000人,2000人以上的公司為大型公司。至于注冊資本的多少,其實與公司大小沒有太大關系,關鍵要看所從事的業務有多大規模,還有,公司占用非自有資本的能力如何。
《公司法》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新公司法注冊資本的新規定是什么?
(1)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實行后,取消注冊新公司注冊資金的諸多限制。
1、自主約定注冊資本總額。
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也就是說理論上可以“一元錢辦公司”。
2、自主約定公司注冊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也就是說理論上可以“零首付”。
3、自主約定出資方式和貨幣出資比例。
對于高科技、文化創意、現代服務業等創新型企業可以靈活出資,提高知識產權、實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形式的出資比例。
4、自主約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出資期限,不再限制兩年內出資到位。
(2)注冊新公司注冊資本就無限制、無責任,是對政策的誤解。
1、注冊資本只是注冊公司需要具備的基本條件之一,而且維持公司的基本運營也需要一定的資本,所以完全不花錢辦公司實際上是不可能的,辦公司要有場地和人員。
2、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并沒有改變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責任的規定,也沒有改變承擔責任的形式。
股東(發起人)要按照自主約定并記載于公司章程的認繳出資額、約定的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向公司繳付出資,股東(發起人)未按約定實際繳付出資的,要根據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擔民事責任。 從法理上看,股東認繳注冊資本的行為構成了對社會公眾與廣大潛在債權人的承諾。如果股東(發起人)沒有按約定繳付出資,已按時繳足出資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該股東的責任。如果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或依法解散清算,沒有繳足出資的股東(發起人)應先繳足出資。資本認繳制度下的公司實際上是“保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認繳注冊資本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此,這就要求公司的股東(發起人)在認繳出資時要充分考慮到自身所具有的投資能力,理性地作出認繳承諾,并踐諾守信。
(3)27類公司仍要嚴格遵守最低注冊資本制度。
一方面,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認繳出資是否繳納,由公司章程約定,屬于股東之間的義務,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再進行監管;另一方面,為了維護金融穩定,依據法律、法規仍然實行注冊資本實繳制的行業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仍應履行出資監管職責。
其中,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募集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27個行業,仍然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
可見,注冊資本的多少跟企業的規模大小沒有直接的關系,很多人在一開始的時候,現有的能力都只能是注冊中小型公司,隨著企業開始投入運營,如果經營得當的話,企業的規模當然會逐步的發展壯大。但是,在企業發展規模越來越大的情況下,是否增加注冊資本不是強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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