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對違法企業法人進行的行政處罰。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并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后,企業法人才將被消滅。因此,從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到注銷登記,企業法人仍應視為存在,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前,公司沒有經營主體資格,但公司訴訟主體資格仍然存在,可以作為原告,也可以作為被告。
工商財稅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分別支付清算費、員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在,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前款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1)民事責任承擔問題。
*1,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直至其清算程序結束,工商部門注銷,實體上仍應以自己的財產對外承擔民事責任;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自行籌集注冊資金,與上級主管部門或創業單位掛鉤(上級主管部門或創業單位未實際投入自有資金)的,只要其自有資金與注冊資金一致,籌集的注冊資金符合工商財稅規定,并符合企業法人設立的其他條件的,應當認定其具有法人資格,以其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上級主管部門或者開辦單位參加訴訟的,如果不存在投資不足或者非法轉移資產逃避債務的情況,上級主管部門或者開辦單位作為企業清算人參加訴訟的,應當承擔清算責任;如有投資不足或者非法轉移資產逃避債務等違法情企業的上級主管單位應當對投資不足或者企業成立后抽逃資金的行為承擔責任。責任方式包括注冊資本的全部清償責任、自有資本與注冊資本差額范圍內的賠償責任、善意債權人損失的連帶責任。
清算責任問題。
清算主體。根據《公司法》等規定,國有企業終止后,清算主體為上級主管部門;集體企業終止后,清算主體為其創業單位;合資企業終止后,清算主體為各合資投資主體,子公司清算主體為母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終止后,清算主體為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終止后,清算主體為股東大會選定的股東或董事會;獨資企業終止后,清算主體為唯一投資者。
清算責任。也就是說,企業終止后,清算主體應當根據《公司法》、《民法典》(2021、1、1)和《企業法》,在限定期限內清理企業債權債務的工商財稅責任。清算主體在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后長期不履行清算義務,或者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期限內不履行清算責任,客觀上造成企業財產流失、貶值或者私分企業財產,導致善意第三人債權無法全部實現的,清算主體應當對善意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清算程序。《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企業法人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登記機關應當收繳其公章,并將其注銷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主管部門或者清算機構負責清理其債權債務。《公司法》規定,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法定解散范疇,應當解散,并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逾期不成立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的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制作清算報告,報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并報工商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1,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經營上體資格被強行剝奪,不能進行經營活動,但法人主體資格仍然存在,只停止清算范圍外的一切活動;而且公司被注銷后,法人主體資格已經不存在,沒有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就像人死了一樣,沒有任何行為能力。
*2,公司吊銷營業執照后,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可以以公司名義起訴,應訴;公司注銷后,不能作為訴訟主體。也就是說,如果有人起訴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法院可以向公司提交投訴,但如果有人起訴被吊銷的公司,法院會以被告存在小為由駁回原告的起訴。
*3,從實體上講,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至注銷前,仍以自己的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公司被注銷后,除有清算義務的董事或股東未履行清算義務或轉移資產、逃避債務外,債權人不能再向已注銷的公司主張權利。不能要求公司股東承擔清償責任。公司因休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后,經公司申請可以恢復營業,但公司被注銷后,無論如何也無法恢復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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