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吊銷后能否成為被訴人?
可用。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后如何確定其民事訴訟地位的批復》(2000年1月29日法經[2000]24號函)規定,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對違法企業法人進行的行政處罰。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并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后,企業法人才將被消滅。因此,從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到注銷登記,企業法人仍應視為存在,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
2.《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確認了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復精神,第三款規定“清算期間,公司存在,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前款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根據上述規定,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前,公司沒有經營主體資格,但公司訴訟主體資格仍然存在,可以作為原告或被告。
二.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工商財稅后果如何?
(1)民事責任承擔問題:
(1)民事責任承擔問題:
(1)民事責任承擔問題: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直至其清算程序結束后,實體上仍應以自己的財產對外承擔民事責任;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自行籌集注冊資金,掛靠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未實際投入自有資金)的,只要其自有資金與注冊資金一致,籌集的注冊資金符合工商財稅規定,并符合企業法人設立的其他條件,應當認定其具有法人資格,以其財產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2.上級主管部門或者開辦單位參加訴訟的,不存在投資不足或者非法轉移資產逃避債務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開辦單位作為企業清算人參加訴訟的,應當承擔清算責任;如有投資不足或者非法轉移資產逃避債務等違法情形,開辦企業的上級主管單位應當對投資不足或者企業成立后抽逃資金的行為承擔責任。責任方式包括注冊資本的全部清償責任、自有資本與注冊資本差額范圍內的賠償責任、善意債權人損失的連帶責任。
清算責任問題:
1.清算主體。根據《公司法》等規定,國有企業終止后,清算主體為上級主管部門;集體企業終止后,清算主體為其創業單位;合資企業終止后,清算主體為各合資投資主體,子公司清算主體為母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終止后,清算主體為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終止后,清算主體為股東大會選定的股東或董事會;獨資企業終止后,清算主體為唯一投資者。2.清算責任。也就是說,企業終止后,清算主體應當依據《公司法》、《民法典》(2021.1.1)和《企業法》在限定期限內清理企業債權債務的工商財稅責任。清算主體在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后長期不履行清算義務,或者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期限內不履行清算責任,客觀上造成企業財產流失、貶值或者私分企業財產,導致善意第三人債權無法全部實現的,清算主體應當對善意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3.清算程序。《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企業法人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登記機關應當收繳其公章,并將其注銷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主管部門或者清算機構負責清理其債權債務。《公司法》規定,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法定解散范疇,應當解散,并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逾期不成立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的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制作清算報告,報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并報工商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三.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有哪些情況?
1.辦理公司登記時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情節嚴重的;
2.辦理公司登記時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公司登記,情節嚴重的;
3.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以上是我們小編為您整理的公司吊銷后是否可以作為被的相關內容,我們從中了解到,如果公司吊銷營業執照后,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清算組可以代表公司作為訴訟的主體進行訴訟。這方面的知識有點復雜,但也很重要。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請咨詢我們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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