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以合同形式簽訂合同時,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對公司來說,印鑒是法人權利的象征,依法刻制的印鑒和專用印鑒是企業法人在工商機關登記確認的,是法人行使管理本公司的事務,對外承擔法律義務和結果的標志,也是能夠證明公司的身份、權利義務關系、業務活動和事實的證明書。因此,簽訂合同時,如果合同沒有特別的約定,公司在合同上蓋印章后,該合同立即成立,對公司有約束力。法定代表人簽名的效力具有相對性。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在法律意義上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責任人,法定代表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直接代表法人對外行使職權,其行為屬于職務行為,視為法人行為,法律后果由企業、單位承擔。
因此,法定代表人在民事合同上簽字蓋公司印章具有法律效力,合同責任由法人承擔。但是,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字有代表公司的效力。
我國《合同法》規定,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過權限簽訂的合同,除了對方知道或超過權限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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