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75條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退股的三種情形:
一、公司長期不分紅。指公司連續5年不分配利潤,而這5年連續贏利,符合公司法第167條規定的分紅條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其中“主要財產”可從三個角度來認定,一是看轉讓的財產價值占公司凈資產的比例,二是看轉讓財產對公司業務的重要性,三是看公司章程是否規定轉讓財產需要2/3表決權通過。
三、公司延長生命。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決議使公司存續。
只要公司出現上述三種情形之中的任何一種,對相應股東會決議持反對意見的股東就可以要求退股。不過,股份公司退股的情形不同,詳見公司法第1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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