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稅降費工作的決策部署,今年以來,財政部、稅務總局先后制定一系列優惠政策和配套性文件。為了進一步方便納稅人和稅務人員正確理解減稅降費相關政策,有效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實施減稅降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各地政策執行過程中反映的問題進行了梳理,供納稅人參考學習。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而納稅人提供國際旅客運輸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或免稅政策。因此,購買國際旅客運輸服務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在實際工作中,以下問題納稅人經常咨詢,推薦大家收藏學習。
1.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上既有“填開日期”,也有“航班日期”,對于下列情況該如何判斷能否抵扣進項:(1)填開日期在3月31日前,而航班日期在4月1日之后的;(2)填開日期在4月1日后,而航班日期在3月31日之前的。請明確是以行程單上的“填開日期”作為“購進日期”,還是以“航班日期”作為“購進日期”來判斷是否能夠抵扣進項?
答:納稅人購進旅客運輸服務取得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以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上注明的運輸服務發生日期,確定其對應的旅客運輸服務能否抵扣進項稅。運輸服務發生日期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的,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運輸服務發生日期為2019年3月31日及以前的,不得抵扣進項稅。
2.是否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能作為進項稅抵扣憑證?
答:是的。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的規定,目前暫允許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為進項稅抵扣憑證。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的憑證有哪些種類?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的憑證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4.2019年4月1日后,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非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進項稅額是否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憑證,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只限于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和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不包括增值稅普通發票。
5.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的旅行社、航空票務代理等票務代理機構享受差額征稅政策并依6%稅率開具的代理旅客運輸費用電子普通發票,是否可以作為抵扣憑證?
答:納稅人取得旅行社、航空票務代理等票務代理機構依6%稅率開具的代理旅客運輸費用電子普通發票,是購進“現代服務-商務輔助服務”,不屬于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不能適用《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關于其他票據計算抵扣的特殊規定。按照現行進項稅抵扣的有關規定,納稅人取得上述電子普通發票,不能作為抵扣憑證。
6.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的進項稅額允許抵扣。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以及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其抵扣期限是多久?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的進項稅額允許抵扣?,F行政策未對除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憑證設定抵扣期限。
7.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是否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如何抵扣?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發票上注明的稅額為進項稅額。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注明的稅額;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8.納稅人為非雇員(如客戶、邀請講課專家等存在業務合作關系的人員)支付的旅客運輸費用,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里指的是與本單位建立了合法用工關系的雇員,所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費用允許抵扣其進項稅額。納稅人如果為非雇員支付的旅客運輸費用,不能納入抵扣范圍。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應用于生產經營所需,如屬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9.某單位取得的長途客運手撕客票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外,需憑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抵扣進項稅額,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證(手寫無效),暫不允許作為扣稅憑證。因此納稅人不能憑長途客運手撕票抵扣進項稅額。
10.E公司因員工出差計劃取消,支付給航空代理公司退票費,并取得了6%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E公司可以抵扣該筆進項稅額嗎?
答:按照現行政策規定,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費,屬于現代服務業的征稅范圍,應按照6%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E公司因公務支付的退票費,屬于可抵扣的進項稅范圍,其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1.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怎么申報?
答: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在申報時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一)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欄次中。
12.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鐵路等票據,按規定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怎么申報?
答: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鐵路等票據,按規定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在申報時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中。
13.某納稅人2019年4月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1張,注明的票價2700元,民航發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費120元。該納稅人應當如何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答:按照政策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需根據取得的憑證類型,分別計算進項稅額。其中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需要注意民航發展基金不作為計算進項稅額的基數。
因此,該納稅人在辦理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納稅申報時,應當將按照上述公式計算的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232.84元,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稅額”列,第8b欄“其他”“份數”列填寫1份,“金額”列填寫2587.16元。同時,還需將上述內容填入本表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運輸服務”。
14.B公司高管是外籍人員,其因公出差,取得注明護照信息的國內鐵路車票,B公司可以抵扣該筆旅客運輸費用的進項稅額嗎?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B公司高管取得的注明護照信息的鐵路車票,按照規定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15.提供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的航空企業在收取票款時一并代收的民航發展基金,應如何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答:《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中,不征稅項目類別下編碼6130000000000000000為“代收民航發展基金”。航空公司在提供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時代收的民航發展基金,可以選擇該編碼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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