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核定征收的稅收優勢!你必須知道!
順鑫財務 7月8日
今日關鍵詞:個體工商戶
1、個體工商戶籌備期間發生的開辦費應如何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第三十五條規定:“ 個體工商戶自申請營業執照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所發生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費用,除為取得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支出,以及應計入資產價值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外,作為開辦費,個體工商戶可以選擇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產經營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內攤銷扣除,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開始生產經營之日為個體工商戶取得第一筆銷售(營業)收入的日期。
2、個體工商戶建復式賬的標準是什么?
答:根據《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7 號)第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復式賬:
(一)注冊資金在20萬元以上的。
(二)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4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6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應設置復式賬的其他情形。”
知識延伸:個體工商戶建簡易賬的標準:
根據《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7 號)第四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簡易賬,并積極創造條件設置復式賬:
(一)注冊資金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
(二)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15000元至40000元;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30000元至60000元;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應當設置簡易賬的其他情形。”
3、稅務機關對個體工商戶建賬戶采取什么方式征收稅款?
答:根據《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7號)第十四條規定:“稅務機關對建賬戶采用查賬征收方式征收稅款。建賬初期,也可以采用查賬征收與定期定額征收相結合的方式征收稅款。”
4、個體工商戶為其業主和從業人員繳納的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如何扣除?
答:根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規定:
“第二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其業主和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個體工商戶為從業人員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從業人員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以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分別在不超過該計算基數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第二十三條 除個體工商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從業人員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或者為從業人員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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