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直播當前主要有3種經營模式,模式不同,稅款的繳納也不同。以400萬應納稅所得舉例:來分享網紅直播繳稅
1、網紅與直播平臺簽署勞動合同,形成雇傭關系,身為平臺的公司員工開展直播。
平臺依照工資薪金預扣預繳個稅,第二年網紅應自己進行匯算清繳。納稅情況如下:
個人所得稅:(400萬-6萬)*45%-18.192萬=159.108萬
合計稅負:159.108萬
2、網紅以獨立身份工作,直播平臺僅僅是1個場所。
平臺和網紅相互之間并非雇傭關系而是勞務關系。這時,平臺應當依照勞務報酬代收代繳個稅,與此同時網紅直播繳稅要到稅務機關開發票,與此同時繳納增值稅和附加稅。納稅情況如下:
個人所得稅:400萬*80%*40%-0.7萬=127.3萬
增值稅:400萬/(1+3%)*3%=11.65萬
附加稅:11.65萬*12%=1.40萬
合計稅負:140.35萬
3、個人創立個人工作室借助平臺直播,個人工作室與直播平臺應屬勞務關系。
這樣的方式是當前十分廣泛的1種方式,許多 網紅也借助這樣的方式來開展稅收籌劃。
個人工作室一般應屬個人獨資企業,獲得收入依照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能夠申請核定征收,稅負較低。
與此同時個人工作室還需依照規定繳納增值稅和附加稅。
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為10%,納稅情況如下:
個人所得稅:400萬*10%*30%-4.05萬=7.95萬
增值稅:400萬/(1+3%)*3%=11.65萬
附加稅:11.65萬*12%=1.40萬
合計稅負:2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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