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開貨運專票業務受理對象
已辦理稅務登記證或臨時稅務登記證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包括未達增值稅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提供貨物運輸服務,接受方索取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主管國稅機關按規定為其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納稅人申請代開貨運專票應提供主表、份數
《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繳納稅款申報單》,一式3份
三、納稅人申請代開貨運專票應提供的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或《臨時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復印件,經辦人合法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2、承包、承租車輛、船舶營運的,應提供承包、承租合同、營運資質及出包、出租方車輛、船舶的有效證明及復印件;
3、承運人自有車輛、船舶及營運資質的有效證明及復印件;
4、承運人同貨主簽訂的承運貨物合同或者托運單、完工單等其它有效證明。
上述資料中的2、3項僅在相關有效證明有效期內首次申請代開貨運專用發票時提供。
車輛、船舶的有效證明,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和《船舶所有權登記證》;
運輸單位營運資質的有效證明,是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船舶營業運輸證》。
復印件需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公章。
四、辦理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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