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購買發票預繳稅款能否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或退還?
答: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40號)第十條規定:“輔導期納稅人按第九條規定預繳的增值稅可在本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后預繳增值稅仍有余額的,可抵減下期再次領購專用發票時應當預繳的增值稅。納稅輔導期后,納稅人因增購專用發票發生的預繳增值稅有余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納稅輔導期結束后的第一個月內,一次性退還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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