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發布2015年全國重點稅源企業自查參考提綱。自查期間,企業應按照稅法規定對生產經營活動涉稅問題進行全面自查。
一、增值稅
1、進項稅額
1.用于抵扣進項稅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真實合法;是否將開票單位與收款單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記載貨物、勞務和服務與實際不符的發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進項稅額的運輸發票(含貨物運輸增值稅專用發票,下同)是否真實合法:是否將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非正常損失的貨物、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運費作為進項稅額抵扣;是否將與購進、銷售貨物無關的運費作為進項稅額抵扣。
是否將開票方與承運方不一致的運輸發票作為進項稅額抵扣;是否將項目填寫不齊全的運輸發票作為進項稅額抵扣。
是否擅自擴大運費抵扣基數,將不屬于抵扣范圍的發票金額如保險費等作為進項稅額抵扣;取得運輸發票的運輸業務與購進貨物的名稱、數量是否匹配;有無取得虛開發票進行抵扣。
3.是否按規定使用農產品收購發票:是否擴大農產品范圍,把采購的方木、枕木、道木、鋸材等作為初級農產品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是否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作為進項稅額抵扣。
4.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是否真實合法;進口貨物品種、數量等與實際生產是否相匹配。
5.是否按規定做進項稅額轉出:發生退貨或取得銷售折讓是否按規定取得增值稅紅字專用發票并作進項稅額轉出;購進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所抵扣進項稅額是否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是否存在將返利掛入其他應付款、其他應收款等往來賬或沖減營業費用,而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情況。
6.是否存在“營改增”之前應取未取不得抵扣的營業稅發票,而滯后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以抵扣進項稅額的情形。
2、銷項稅額
1.銷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時確認:是否存在以貨易貨、以貨抵債未計收入的情況;是否存在取得的應稅收入不確認的情況;是否存在銷售收入長期掛賬不確認收入的情況;是否存在收取外單位或個人水、電、汽等費用,不計少計收入的情況;是否將應收取的銷售款項,先支付費用(如購貨方的回扣、推銷獎、營業費用、委托代銷商品的手續費等),只將余款確認收入的情況;是否向購貨方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例如手續費、補貼、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運輸裝卸費等等)未按規定計提銷項稅額;對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押金是否按規定計提銷項稅額,是否存在出售固定資產、副產品等不計、少計收入等情況。
2.是否存在視同銷售未按規定計提銷項稅額的情況:是否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不計或少計應稅收入;是否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投資、分配、無償捐助、贈送及將外購的材料改變用途對外銷售等而不計或少計應稅收入。
3.是否存在開具不符合規定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沖減應稅收入的情況;發生銷貨退回、銷售折讓,開具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賬務處理是否符合稅法規定。
4.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是否按規定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是否存在人為調整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銷售額的情況;是否將高稅率業務適用低稅率;是否有應繳納增值稅項目的業務按營業稅繳納情況;視同提供應稅服務業務是否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5.免稅項目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稅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貨物、勞務和服務,是否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有無擅自擴大免稅范圍的問題;兼營免稅項目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免稅額、不予抵扣的進項稅額計算是否準確;視同內銷征稅的出口貨物是否申報納稅;按照稅法規定應征收增值稅的代購貨物、代理進口貨物的行為,是否繳納了增值稅。
6.設有兩個以上的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到其他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用于銷售,是否作銷售處理;如未作銷售,是否符合國稅發〔1998〕137號文件有關規定。
以舊換新業務(金銀首飾除外),是否按新貨物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還本銷售業務是否存在以扣除還本支出確定銷售額等情況。
關聯企業之間,是否存在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格從而減少應稅收入等情況。
二、企業所得稅
自查各項應稅收入是否按規定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各項成本費用是否按規定稅前扣除,應至少涵蓋以下方面:
1、收入方面
1.企業取得的各種收入是否按照稅法規定及時確認應稅收入。
2.是否存在視同銷售行為未作納稅調整。
3.取得非貨幣性資產收益是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4.企業從境外被投資企業取得的所得是否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稅;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5.是否存在利用往來賬戶、中間科目如“預提費用”等延遲實現應稅收入或調整企業利潤;收取的授權生產、商標權使用費等收入是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6.是否存在各種減免流轉稅及補貼、收到政府獎勵等未按規定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是否擴大免稅收入范圍,將債權性投資收益或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不滿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作為免稅收入申報。
7.是否存在接受捐贈的貨幣及非貨幣資產,未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8.是否存在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應并入而未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9.是否存在應屬本單位的應稅收入無償轉讓給關聯企業的情況。
10.售后回購業務符合確認收入條件的是否按售價確認收入,以舊換新業務是否按銷售全額確認收入。
2、成本費用方面
1.是否使用不符合稅法規定的發票及憑證,列支成本費用;是否利用虛開發票或虛列人工費等虛增成本;是否稅前列支應由其他納稅人負擔的成本費用;是否將不征稅收入對應的支出進行納稅調增。
2.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稅法規定: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則;是否存在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和撥繳的工會經費超過計稅標準,未進行納稅調整的情況;是否存在預提上述三項費用,未進行納稅調整。
是否將不得列支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計入福利費未作納稅調整;計提的工會經費是否上繳工會部門并按規定取得合法票據。
是否超標準、超范圍為職工支付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未進行納稅調整。是否應由基建工程、專項工程承擔的社會保險等費用未予資本化;是否存在只提不繳納、多提少繳虛列成本費用等問題。
3.是否超標準列支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未進行納稅調整;是否變通費用列支范圍,將應記入業務招待費范疇的費用記入業務宣傳費或會議費等支出項目。
4.是否存在從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未進行納稅調整的情況;是否存在應予資本化的利息支出列入當期損益予以稅前扣除的情況;關聯方利息支出是否符合稅法規定。
5.管理費、手續費及傭金扣除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將回扣、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計入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收取對象是否是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機構及個人;稅前扣除比例是否超過稅法規定;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性的服務費是否符合規定;是否以合同(或協議)形式明確了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及金額;母公司是否提供了相應服務;子公司是否實際支付費用。
6.是否存在不符合條件或超過標準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未進行納稅調整;是否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金等支出予以稅前扣除;跨年度列支的費用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是否進行了納稅調整。
7.損失扣除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存在已作損失處理的資產,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納稅調整的情況;是否存在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有補償的部分,未作納稅調整的情況。
8.資產的稅務處理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擅自改變成本計價方法,調節利潤,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是否未按稅法規定年限計提折舊,隨意變更固定資產凈殘值和折舊年限;是否未按稅法規定折舊方法計提折舊;是否存在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未按規定期限攤銷費用,未作納稅調整的情況;是否將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視同經營性租賃;是否一次性列支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物品及達到無形資產標準的管理系統軟件;是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的專項資金;專項資金改變用途后,是否進行納稅調整。
9.稅收優惠是否符合規定: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優惠稅率當年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要求,特別是高新產品(服務)收入占收入總額比例和研發費占收入總額比例是否達到有關標準;是否擅自擴大研究開發費用的列支范圍,違規加計稅前扣除。
10.企業重組稅務處理是否符合規定:企業重組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和特殊性稅務處理是否正確;企業轉讓股權的投資成本計稅基礎是否核算正確;企業資產評估增值相應的資產折舊及攤銷是否符合規定;資產持有期間的增值減值是否違反規定調整了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有債務重組事項發生的,是否在債務重組合同或協議生效時確認收入;有信托投資事項的,其信托投資收益中提取的“項目管理費”和“項目業績報酬”是否并入收入總額;有股權轉讓事項的,是否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轉讓股權收入、股權轉讓所得;有資產處置事項的,內部處置的資產有無轉移出境,轉移出境時是否視同銷售處理;企業對外處置的資產,是否及時足額視同銷售處理。
3、關聯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企業所得稅的情況。
4、扣繳預提所得稅
境內企業向境外分配股利、支付租金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在境內有納稅義務的款項時,是否按規定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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