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來看一個順鑫在這么多年服務過程中見過的一個案例:一家公司A和公司B有長期業務關系,因為經營不善,B公司欠了A公司300多萬款項一直沒還。于是A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B公司以法定代表人變更為由拒絕支付。那么,這事兒真的是這樣嗎?
法定代表人變更了就不用在支付原先公司欠下的債務嗎?那么還有就會問了,如果我的公司是轉讓來的,那前面的人欠的債務是不是也要我來還?下面順鑫小編來給你介紹一下。
這里有兩點需要明白:
首先,公司是不是只是變更了法定代表人,還是整個的轉讓了?
其次,在變更前和變更之后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公司股東?
在這里順鑫還需要跟大家解釋一個概念上歧義,就是法定代表人和法人其實是兩個概念,法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是代表公司(即法人)行使職權的自然人,通俗來講就是管事兒的。
法定代表人可以有不同的人來擔任,可以是董事長、執行董事、董事或董事會授權的負責人(經理)來擔任。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老板,或者不是股東,可以由股東會聘任的經理擔任,所有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股東外的人擔任,只需要股東會或董事會認可就行。
那么,法定代表人需要為公司的債務負責嗎?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公司的債務,和個人無關;但是如果該法定代表人在行使公司職權的過程中因違法違規或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損失,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有些人可能會有疑問,為什么新聞里看到的公司出事了,基本上法定代表人也要連帶責任?這個主要是國內很多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是大股東擔任,實際上就是老板,公司實際控制人。
但如果法定代表人不是實際上的控制人的話,通俗點就是個“背鍋俠”,因為在處理公司業務的過程中,很多都是需要法定代表人簽字才行的,所以如果因為這些文件,導致違法違規行為,那么,也是需要承擔責任的。
但是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了,或者公司轉讓了。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工商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包括法定代表人變更),原公司的債權債務將由變更后的公司全部承擔。
同時,《合同法》第76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這里就需要明確一點:法定代表人知識代替公司處理債務問題,真正需要承擔公司債務債券的還是公司,因為公司的錢是股東出的,所以順鑫在開始的時候才強調“法定代表人是不是股東”這個問題。
如果公司是轉讓過來的,那在轉讓之前需要確定該公司有沒有將債權債務處理清楚,是否欠稅,銀行有沒有貸款,有貸款的話是否還完等等。
一般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都會約定:原債務由原股東承擔。如果股東有瞞報債務的情況,那么,可以追求其責任,但是很可能是新股東要先承擔,然后再向原股東追償。
最后順鑫在這里提醒大家,對于轉讓的公司一個要了解清楚,要轉讓一個干凈的沒有債務、貸款的公司,不然稀里糊涂的背上債務就不妙了。而且也不要不明白情況的時候幫別人持股或故名當法定代表人,不然怎么吃虧的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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