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9號
現將納稅人代開發票(納稅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由地稅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業務除外)辦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辦理流程
(一)在地稅局委托國稅局代征稅費的辦稅服務廳,納稅人按照以下次序辦理:
1.在國稅局辦稅服務廳指定窗口:
(1)提交《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見附件);
(2)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其他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經辦人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2.在同一窗口申報繳納增值稅等有關稅費。
3.在同一窗口領取發票。
(二)在國稅地稅合作、共建的辦稅服務廳,納稅人按照以下次序辦理:
1.在辦稅服務廳國稅指定窗口:
(1)提交《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
(2)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其他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經辦人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2.在同一窗口繳納增值稅。
3.到地稅指定窗口申報繳納有關稅費。
4.到國稅指定窗口憑相關繳納稅費證明領取發票。
二、各省稅務機關應在本公告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更為細化、更有明確指向和可操作的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辦理流程公告,切實將簡化優化辦稅流程落到實處。
三、納稅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代開增值稅發票業務所需資料,仍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第二條第(五)項執行。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8月31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辦理流程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9號),小編也發給大家了,大家可以去好好學習一下哦。小編特意做了個簡易版的提醒大家代開發票的變化。請嚴格按照公告執行,該提供原件的務必要提供哦,給您帶來的不便,敬請諒解。
1、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
(1)《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蓋公章) 2份
(2)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2、其他納稅人(公司、事業單位等)申請代開發票(含專票、普票)
(1)《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蓋公章) 2份
(2)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及復印件
原件及復印件(蓋公章),原件查驗、復印件窗口留存
(3)經辦人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原件及復印件(蓋公章),原件查驗、復印件窗口留存
另外:代開專票啟用新申報表,舊申報表暫停使用
獲取途徑:一是直接網上下載:福建省國家稅務局官網——資料下載——下載中心——表單證書——發票類——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二是可以拿U盤從豐澤國稅的導稅臺拷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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