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制訂合并方案。
2、簽訂公司合并協議。
(1)公司的名稱與住所。這里所講公司的名稱與住所包括合并前的各公司的名稱與住所和合并后存續公司或者新設公司的名稱與住所。公司名稱應當與公司登記時的名稱相一致,并且該名稱應當是公司的全稱。公司的住所應當是公司的實際住所即總公司所在地。
(2)存續或者新設公司因合并而發行的股份總數、種類和數量,或者投資總額,每個出資人所占投資總額的比例等。
(3)合并各方現有的資本及對現有資本的處理方法。
(4)合并各方所有的債權、債務的處理方法。
(5)存續公司的公司章程是否變更,公司章程變更后的內容,新設公司的章程如何訂立及其主要內容。
(6)公司合并各方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3、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資產負債表是反映公司資產及負債狀況、股東權益的公司要的會計報表,會計合并中必須編制的報表。合并各方應當真實、全面地編制此表,以反映公司的財產情況,不得隱瞞公司的債權、債務。此外,公司還要編制財產清單,清晰地反映公司的財產狀況。財產清單應當翔實、準確。
4、合并決議的形成。公司合并應當由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合并決議,之后方進行其他工作。公司合并會影響到股東利益,如股權結構的變化。根據《公司法》第四十四條、六十條和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就有限責任公司來講,其合并應當由股東會作出特別決議,即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能進行。就股份有限公司來講,其合并應當由公司的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即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才能進行。就國有獨資公司來講,其合并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并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才能進行。
5、向債權人通知和公告。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在報紙上公告。一般來說,對所有的已知債權人應當采用通知的方式告知,只有對那些未知的或者不能通過普通的通知方式告知的債權人才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通知和公告的目的主要是告知公司債權人,以便讓他們作出決定,對公司的合并,是否提出異議,此外,公告也可以起到通知未參加股東會(股東大會)的股東的作用。
6、合并登記。合并登記分為解散登記和變更登記。公司合并以后,解散的公司應當到工商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存續公司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新成立的公司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設立登記手續。公司合并只有進行登記后,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認。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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