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多創業者在前期開始創辦公司的時候,出于規模大小和對外展示公司實力的考慮,總覺得現在反正注冊公司都是認繳制了,注冊的資金大小越多越好,動輒幾個億,反正在稅務上沒有任何影響。下面小編就來為大家講講吧。
其實這樣理解是錯誤,法律風險太大,因為按照《公司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當然今天咱們先暫且不談法律層面的風險,主要看看是否存在稅務上的影響和風險。
影響 1
若是公司成立的時候注冊資金太大,首先在稅務人員看來,比較扎眼,關注點會格外明顯,稅務人員會產生一種這家10個億的公司成立2年了也沒有營業收入,到底是做什么的?規模與產出明顯不匹配,因此被評估和檢查的涉稅風險明顯加大。
影響 2
若是公司成立的時候注冊資金是認繳的,在全體股東沒有約定分紅的情形下,由于《公司法》規定是按實繳出資比例分紅,因此會影響股東的分紅,從而影響分紅的個稅。
影響 3
若是公司成立的時候注冊資金是認繳的,應根據章程約定的期限來到位。各個股東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向公司履行出資的義務。
注冊資本沒有實繳的部分,所對應企業等額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不能稅前扣除。
可以參考一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影響 4
若是公司成立的時候注冊資金是認繳的,雖然沒有實繳,雖然按照規定資金的印花稅是按照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來計算,但是有的當地稅務局也要求你按照注冊資金繳納印花稅,因此也會產生印花稅的涉稅風險。
影響 5
若是公司成立的時候注冊資金是認繳的,在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的時候,有可能會給企業財務人員造成一個錯覺,也就是既然是認繳,投資成本為0元,那么我股東轉讓股權就可以0元轉讓,但是一定要注意自然人股權0元轉讓,并不代表0元個稅!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規定,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的,稅務局會按照凈資產核定法來重新核定股權賣價,因此也會帶來個稅的風險。
以上就是順鑫財務|泉州小編對注冊資金大小是否還對稅務有影響的講解,想要了解更多關于公司注冊的小知識,關注小編,小編會持續更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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