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資本是一個公司法概念,按照新修訂的《公司法》及相關條例,“注冊資本”的登記管理已經從“實繳登記制”調整為“認繳登記制”。晉江注冊公司資本認繳制≠不繳!創業者必須知道的關鍵詞信息:
1、注冊資本的實繳已經沒有期限承諾限制。如果非要為這個承諾加上一個期限,不要超過公司經營期限就可以;
2、注冊資本已經沒有認繳最低限額。也就是說理論上“一元公司”可以存在,最高也沒有限制,土豪隨意!
3、股東實際繳存的注冊資本。也就是會計上的“實收資本”,不再是工商登記事項,也不再需要《驗資報告》。
基于“認繳制”,很多創業者錯誤解讀,而認為,在完全認繳制下“認繳不實繳”等于“認而不繳”、“可以不繳”。從而,社會上出現了大量注冊資本巨大、實繳能力不足的公司。那么“認繳制”下,注冊資金就認而不繳了嗎?也無需擔責嗎?
認繳制下公司股東的出資義務只是暫緩繳納,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經營發生了重大變化時,公司包括債權人可以要求公司股東繳納出資,以用于清償公司債務。
對于實行認繳制的公司來說,股東個人尚未繳納的注冊資本,與一般的債務并無區別,同樣可以看作是公司股東對公司所負的債務。從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公司法》的司法解釋來看,也可以得出公司債權人可以要求公司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的結論。
《公司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由此可知,股東的責任范圍仍然是其認繳的全部資本。完全認繳制下的“認繳不實繳”不等于“可以不繳”。
《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注冊資本認繳制下,晉江注冊公司資本可能成為創業者經常遇到的坑,看似簡單實操復雜,采用“正確姿勢”十分重要。想要了解更多“晉江注冊公司資本”的信息,歡迎咨詢順鑫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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