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是什么
實繳資本又稱實收資本,實繳出資額是指企業經過驗資認定的實際已繳的注冊資本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根據我國《公司法》第23條第2款,“注冊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公司在成立時需要注冊資本。在《公司法》第26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的規定中,“兩年內繳足”、“五年內繳足”就是指實繳出資。
二、公司注冊資本實繳與認繳的關系
認繳出資是指企業的法定注冊資本,注冊資本是企業根據企業章程規定應繳的注冊金。認繳出資額由實繳出資和應繳出資兩個部分。由此可以得出認繳資本包括了實繳資本,實繳資本是認繳資本的一部分。《公司法》第81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注冊方式注冊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注冊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的公司是認繳登記制。
三、一般公司注冊資本是否需要實繳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28日決定,對《公司法》作出修改,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方面。第一,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
第二,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
第三,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新修訂的公司法已經取消了一般公司的注冊資本要求,中國正式踏入“一元注冊公司”的時代。同時,公司法規定的資本制也發生了巨大變化,法定資本制式微,條文規定更趨向折中資本制。一般公司在注冊時已經無需事先實繳資本,只需認繳資本即可。但是,也并非所有公司的注冊都沒有最低注冊資本要求和資本實繳要求,出于某些行業的市場監管需要,新修訂的公司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某些公司的注冊資本實繳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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