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還是認購?
1、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是認購,而不是實繳現在一般公司在注冊時已經無需事先實繳資本,只需認繳資本即可。《公司法》已經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
《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2、注冊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公司法》
第七十六條 注冊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2)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注冊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公司住所。
二、注冊股份有限公司之前確定的公司章程之中需要包含哪些內容?
《公司法》
第八十一條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方式;
(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十二)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目前注冊股份公司需要股東認購股份,注冊有限責任公司,則需要股東認繳資金,與實繳制度相比,無疑現行《公司法》的實行,降低了注冊公司的門檻。股東在認購、認繳后的一定期限內,需要將需要繳足的資金上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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