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的注冊資本不能拿出來使用嗎?
當注冊資本辦理驗資完畢后,就可以轉到晉江企業(yè)的銀行賬戶,此時就可以取出來使用了,但不可全部取出來使用,本身注冊資本轉到公司賬戶上的錢,只能用來提供公司的日常經營的使用,因為一次性提取會有抽逃注冊資金的嫌疑,會引起工商局,稅務局等相關部門的稽查,并且如果注冊資本的數(shù)量很大且一次性提出來的,還可能會被公安局判為刑事犯罪的范疇中。
取出來的注冊資本只能使用在公司購置辦公司設備方面,生產設備方面,或者是給員工發(fā)工資。除此之外,晉江公司注冊資本切記不能隨便使用。
二、公司的注冊資本使用不當會怎樣?
按規(guī)定,晉江公司注冊資本取出來用不當被認定為抽逃資金的,將承擔以下的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
根據(jù)我國公司法相關規(guī)定,股東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一旦履行了出資義務,股東出資的財產即轉為公司財產,股東抽逃資金實質上是不法侵占公司財產。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確定,股東應當在抽逃出資額范圍內承擔民事責任。
2、行政責任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01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71條之規(guī)定,公司的發(fā)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故,對構成抽逃出資的股東,將被要求將所抽逃的出資款項全額返還公司,并將被施以行政處罰。
3、刑事責任
(1)、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9條規(guī)定,公司發(fā)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guī)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shù)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依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第四條[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一般來說,只要公司在工商登記管理機關進行登記注冊的,該公司就必須要具有注冊資本,因為其是晉江公司注冊成立的前提,并且注冊資本必須經由公司的股東大會共同確定,而且必須被寫入公司的章程之中,但不要求其達到固定的數(shù)額,還要注意的是,晉江公司注冊資本一般用于公司的日常經營運作,公司的股東或者是管理人員不得擅自抽逃資金,否則視為違法。順鑫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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