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成立環節,通過財務介入,進行策略籌劃來方便為了進行稅收控制。你知道在公司注冊的時候如何通過納稅籌劃來合理避稅嗎?下面和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有限責任公司VS無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的營業所得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當減去成本、費用后所得的利潤進行股東分紅,此時還要交納個人所得稅;無限責任公司只需交納個稅(5%~35%超額累進稅率),后成為合法收入。若規模較小的公司,當然選擇后者較劃算。
案例:李總打算成立公司,預計稅前利潤50萬元。
方案A:成立有限責任公司
企業所得稅:50%25%=12.5萬 股東分紅個稅:(50-12.5)*20%=7.5萬
稅負合計:12.5+7.5=20萬元
方案B:成立個人獨資公司
應交個稅:50萬*35%-1475=16.025萬
這一對比~方案B比方案A節稅3.975萬元!因此成立個人獨資公司更省錢。
二、成立子公司(獨立法人)OR成立分公司(與總公司同一主體)
子公司是具有獨立完整的獨立納稅義務的;分公司沒有法人,沒有法人資格,則和總公司匯總納稅。那設立子公司還是分公司好?
籌劃一:分支機構的盈虧情況
A:當總公司盈利,新設置的分支機構可能出現虧損時,應當選擇總分公司模式。
案例:假設設立的是子公司總公司盈利30萬,子公司虧損10萬,需要納稅的金額為30萬。(總公司納稅,子公司不納稅)
若設立分公司,虧損了10萬,總公司盈利30萬,則需要納稅的金額為30+(-10)=20萬元。很顯然,應選擇建立分公司。
B:當總機構虧損,新設置的分支機構可能盈利時,應當選擇母子公司模式;因為子公司不需要承擔母公司的虧損,可以自我積累資金求得發展。
籌劃二:享受稅收優惠的情況
A:當總機構享受稅收優惠而分支機構不享受優惠時(地區不同),可以選擇總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機構也享受稅收優惠待遇。子公司作為獨立法人機構,僅享受其當地政策。
B: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稅收優惠政策,則當分公司開始盈利后,可以變更注冊分公司為子公司,享受當地的稅收優惠政策,這樣會收到較好的納稅效果。
籌劃三:分支機構的利潤分配形式及風險責任
分支機構(分公司)由于不具有獨立法人機構,無法獨立進行利潤分配;且分支機構如果有風險(譬如產品質量問題)及相關法律責任,可能會牽連到總公司(形象負面影響等),若是設立獨立的子公司,自然沒有這種擔憂,可以將風險和法律責任降到最低。
籌劃四: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籌劃——一般納稅人VS小規模納稅人
案例一:某商業企業2月銷售商品一批,不含稅收入是10萬元,采購商品成本是7萬元,取得專票稅款是1.19萬元。
一般納稅人:(10-7)*0.17=0.51萬
小規模納稅人:10*3%=0.3萬
對比發現:顯然選擇小規模(簡易方法征收)更優惠。
案例二:若該企業采購成本為8.5萬元,取得專用發票1.44萬元
該企業為一般納稅人時:應納增值稅=(10-8.5)*0.17=0.26
為小規模納稅人:仍為0.3萬。
這樣一算,因為成本增加,增值部分降低,變成一般納稅人時繳納的稅款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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