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在泉州剛剛創業的老板在注冊公司的時候由于是第一次進行創業,沒什么經驗,經常會有這么一個疑問,那就是公司的注冊資金可以取出來嗎?帶著這個問題今天順鑫財務小編就來和大家解釋一下。
首先我們要知道公司的注冊資金,在注冊完公司之后,就是公司的經營活動資金,理所當然可以動用。但注冊資金隨時有資金的增減而增減,即當企業實有資金比注冊資金增加或減少20%以上時,要進行變更登記。所以注冊資金是可以取出來使用的,但是只是局限于作為公司的正常經營使用,我們要注意不能取出來作為作為非正常運營所需。為什么這么說呢?
股東將繳納給公司的注冊資本取出作非正常運營所需,又不在工商局辦理減資登記手續的,就屬于抽逃出資。《公司法》第35條明確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可能有人會問:“股東成立公司之后,把注冊時投入進公司的注冊資金拿出來用,不是常有的事情嗎?把錢放在基本戶不用,已經很少見了,也沒看見有什么問題。”其實上述問題中的情況,就屬于抽逃出資的范疇。因為公司的注冊資金是公司存續經營的基礎,已屬于公司的資產而非個人財產,公司以注冊資金數額承擔有限責任,注冊資金相當于保證金的性質,若資金不足,則股東自然要對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抽逃出資的行為判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列舉了以下幾種情形:
(1)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2)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3)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4)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根據《公司法》第200條的規定,屬于抽逃出資的,工商局會要求公司對其進行責令改正,股東有將抽逃的資金重新繳回公司的責任,工商局會對公司股東處以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股東除繳回出資及罰款外,還需承擔其他賠償責任嗎?若出資人從公司收回資金,在其沒有證據證明除注冊資金外另有其他資金投入公司的情況下,應當認定出資人收回的資金是公司資產的組成部分,出資人的行為屬于抽逃公司資產,對于公司對外所負債務,公司首先應以其自有財產清償,如果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出資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對于抽逃出資情節嚴重的,還有可能觸犯刑法、承擔刑事責任。至于如何認定是否屬于情節嚴重,根據司法實踐,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的,將會被認定為情節嚴重而被追訴:
(1)抽逃出資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1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是抽逃出資致使公司資不抵債無法經營、因為抽逃出資受過2次以上違法處罰后又抽逃出資,或者利用抽逃出資所得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條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五條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二百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三)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四)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在這里。順鑫財務小編溫馨提醒大家,注冊公司之后,公司的注冊資金是可以取出來使用的,如果你是作為臨時的個人使用,而不是公司的正常運營使用,你需要注意,若是被工商查詢檢查了或者是抽查了,你可能就需要將這些資金注入到公司賬戶里。否則有可能將會面臨處罰以及相應的刑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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