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在的公司注冊當中,公司的成立是需要發起人來發起的,然而成立一個公司的時候不僅需要有一定的注冊資金,還需要滿足其他的各種條件,但是這個過程中如果發生了什么事情的話,發起人在成立公司的過程中是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的,很多人對于發起人的責任和義務并不是很了解,下面小編來為您介紹發起人的責任和義務。
發起人的責任和義務
一、發起人的責任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發起人的責任可分為《公司法》規定的責任、刑法規定的責任和其他法規規定的責任。
1、按照《公司法》第97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應承擔的責任有:在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在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在公司設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此條針對的是股份有限公司,但筆者認為應當同樣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此外,我國《公司法》未明文規定發起人對受損害的第三人(主要是公司債權人)是否要承擔直接損害賠償責任。
2、按照我國《公司法》第208條的規定,發起人未交付貨幣、 實物或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欺騙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我國《公司法》第209條規定,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責令改正,處以抽逃金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司法》第208條和第209條規定的責任沒有限于是哪類公司,應該理解為適用于兩類公司。
4、刑事責任。根據修訂后的《刑法》第159 條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 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發起人的義務
發起人在設立公司的過程中,也要承擔相應義務,主要有:
1、組織對所設立的公司的前景進行可行性研究和論證;
2、認股并繳納出資;
3、負責制定公司的章程并在章程上簽字蓋章;
4、通過一定方式籌集資金;
5、組織辦理申請成立的有關手續;
6、召集創立大會;
7、選舉公司的組織機構,等等。
發起人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在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發起人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還有其他相關問題想要了解,歡迎咨詢順鑫的免費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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