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甲由于還未獲得生產許可,故委托企業乙代以包裝,標注企業乙的公司名稱、地址以及生產許可編號。這算是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行為嗎?還是虛假表示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所禁止的“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不正當競爭行為,其行為人主觀上應當存在不正當競爭意圖,在行為人明知存在他人的企業名稱、客觀上產生誤認,應當推定該行為人主觀上存在不正當競爭意圖。
企業甲在其加工銷售的產品包裝上不僅使用了他人的企業名稱,還使用了他人企業的地址以及生產許可編號,這一行為,實際上是侵犯了他人的企業名稱權,更主要的是企業甲因生產條件、技術、人員設備等條件尚未達到規定標準,沒有取得生產許可證,在產品包裝上冒用了他人的生產許可證編號,對其產品的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誤導消費者。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7條的規定,其行為已經構成了虛假表示行為。
那么《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或保護的企業名稱和姓名的范圍有哪些呢?
1、知名字號、境內依法登記的企業名稱、在中國境內進行商業使用的外國(地區)企業名稱。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企業名稱。
2、被控侵權的企業名稱包括在中國境內進行商業使用的外國(地區)企業名稱。
3、知名企業的簡稱或者企業名稱的簡稱,視為企業名稱予以保護。
4、受競爭法保護的姓名應當與市場有關。也就是說其姓名應該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筆名、藝名等。
5、一些地方性法規將代表企業名稱、姓名的標志、圖形、文字、代號,視為企業名稱或姓名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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