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順鑫財務了解,在公司經營中,我們會遇到各種問題,股東抽資出逃是其中一種比較嚴重的行為。抽逃注冊資金是企業經營中常發生的事,這種行為是違法的,那么我們就需要對抽逃注冊資金的情形需要做好詳細的了解,才能更好的預防以及處理這種情形。另外,股東向公司借款的算不算抽逃資金?下面,一起和順鑫財稅網來了解吧。
抽逃注冊資金的情形
第一、在公司的財務記賬憑證上,借方以“其它應收款”記錄,而貸方以“銀行存款”記載出資的“移轉”。這種抽逃出資的行為在《資產負債表》上記載的表現形式就是公司在 “資產”項下始終以 “其它應收款”方式長期掛賬,以達到資產賬面上的平衡,而事實上股東并未與公司發生實際的、正常的業務往來。因此對于這種財務掛賬方式實質上是否屬于抽逃對公司出資的行為,關鍵是與財務憑證記載的 “其它應收款”相對應的,是否有符合市場規則的合理、公平、公正的交易,從而來反映股東與公司之間是否是正常的業務往來。若股東并沒有公正、合理地向公司支付所轉移資金公平的對價,則可認定為股東抽逃了對公司的出資。
第二、在公司財務記賬憑證上,借方以“長期投資”記載,貸方則以“銀行存款”反映股東出資的“移轉”。這種財務記賬形式就是在《資產負債表》上“資產”項下以公司對外“長期投資”的形式將其出資轉到股東所有或控制的公司之中,從而實現出資的抽逃。這種“長期投資”是否真實的核定,首先在于被公司 “長期投資”的公司在形式上是否對公司的這筆 “長期投資”開具出資證明或股權證明,其次在實質上公司作為被 “長期投資”公司的股東或債權人是否因這筆“長期投資”真正、公平地享有了投資權益。
第三、在公司財務上不記賬,即公司“銀行存款”項下賬面上的公司注冊資金并未減少,而實際資金已被劃轉給股東,因此在《資產負債表》上“資產”項下“流動資產”科目中“銀行存款”只是一個虛假的夸大數字。這種情況,只有核對銀行對賬單才能發現公司資金的實際減少。這種行為在實質上是股東對公司資產的“偷竊”。因為股東出資后,按公司法有關程序注冊成立公司,股東出資已不再是股東的財產,而是公司的獨立財產,因此股東只是持有公司的股權而享有股東利益,資本由公司享有所有權。
股東借款不能算是“抽逃資金”
關于股東借款,很容易讓人聯想到“抽逃資金”。比如,某公司成立時注冊資金100萬元,但在企業成立不久,其中的60萬元即被股東們借走,這種情況更容易被人界定為“抽逃資金”,因為這種行為使得企業原本100萬元的可支配資金變成了40萬元。但是,股東借款和抽逃資金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1、從法律意義上講,企業一經成立,即和原來的投資者形成兩個完全獨立的法律主體,而兩個獨立的法律主體之間發生民事借貸關系,從法律上來說是完全合法的。
作為法律主體的投資者一方沒有侵占被投資者一方的合法財產權,就不能算作抽逃;
2、從會計處理上,既然是被股東借走,通常都會有適當的會計處理,比如掛在其他應收款上。
貨幣資金也好,應收款項也好,從會計的角度來看,都是企業的財產,只是財產存在的狀態不同而已。既然都是企業的財產,只是由貨幣資金變成了應收款項,但畢竟仍然歸屬企業。既然仍然還是企業資產的一部分,抽逃一說就無從說起;
3、從注冊資金的作用來看,設立注冊資金的根本目的,是由投資者以其投入企業的財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企業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而股東只以其投資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在我們看來,股東投入資本又被股東借走的情況下,企業和股東對對債權人的擔保有沒有發生變化吧:
首先,企業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既然被股東借走的款項仍然屬于企業財產的一部分,顯而易見,企業對其債務的擔保程度沒有因為股東借款這一事件而降低;
其次、股東對企業債務的擔保責任。由于投資者只是從企業借走了款項,因此在企業需要的時候,投資者承擔著無條件的償還責任,在企業破產清算時,所有的債權人必須歸還所借款項作為破產財產的一部分用于對債務人的清償,投資者亦不能例外。因此股東對企業債務的擔保責任除了仍然留在企業的投資外,還包括他借走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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