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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如何有效出資
發表于 2021-08-25 13:56:06 瀏覽:
文章導讀:現在注冊公司的注冊資本都實行認繳制,你對注冊資本認繳制的相關事項了解嗎?你知道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如何才能有效出資嗎?下面和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ㄒ唬┕蓶|應合理...

  現在注冊公司的注冊資本都實行認繳制,你對注冊資本認繳制的相關事項了解嗎?你知道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如何才能有效出資嗎?下面和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ㄒ唬┕蓶|應合理認繳注冊資本金

  “認繳”不等于“不繳”,最終還是要繳,是按照股東間達成的契約來繳。如果股東只認繳,不實繳,公司就是空殼。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并沒有改變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責任的規定,也沒有改變承擔責任的形式。股東(發起人)要按照自主約定并記載于公司章程的認繳出資額、約定的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向公司繳付出資,股東(發起人)未按約定實際繳付出資的,要根據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股東(發起人)沒有按約定繳付出資,已按時繳足出資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該股東的責任。如果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或依法解散清算,沒有繳足出資的股東(發起人)應先繳足出資。因此,這就要求公司的股東(發起人)在認繳出資時要充分考慮到自身所具有的投資能力,作出符合理性地作出認繳承諾,并踐諾守信。

 ?。ǘ╆P于虛報注冊資本或虛假出資

  雖然對于虛報注冊資本罪、虛假出資罪以及抽逃出資罪等目前只適用于依法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但是對于虛報注冊資本的行為,我國《公司法》第198條、第199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64條、第65條以及《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15條、第16條的相關規定,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ㄈ╆P于股東未按規定繳納出資或抽逃出資的法律后果

  1.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以要求補足出資并承擔違約責任,該主張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根據《公司法》第28條第2款,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3條第1款,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19條第2款,公司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被告股東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公司可以通過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議可以對違反出資義務股東進行合理限制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6條、第17條的相關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公司可以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7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規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當釋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在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之前,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13條或者第14條請求相關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7條中規定的股東除名權是公司為消除不履行義務的股東對公司和其他股東所產生不利影響而享有的一種法定權能,是不以征求被除名股東的意思為前提和基礎的。在特定情形下,股東除名決議作出時,會涉及被除名股東可能操縱表決權的情形。故當某一股東與股東會討論的決議事項有特別利害關系時,該股東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權行使表決權。

  4.公司債權人可以主張沒有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清償公司債務

  在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按照法律規定履行注冊資本的出資義務的情況下,公司的債權人主張債權時可一并要求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責任的請求?!豆痉ㄋ痉ń忉屓返?3條第2款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管理人對債務人的股東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應當要求繳足

  對于破產企業的出資人應當出資而沒有繳納或繳納后又抽回的,管理人應向出資人追回。約定的認繳期限未到的,視為繳納期限已到,不受章程中規定的期限限制。注冊資本金是企業從事經濟活動的必要前提和根本保證,然而實踐中有些出資人在投資后抽回資金,甚至在企業登記時就弄虛作假,根本沒有投入應投資金。管理人在清理破產企業財產和審查破產企業資金賬目時,如果發現出資人應投入的資金沒有投入或投入后又抽回的,應依法追回,并列入破產財產,《企業破產法》第35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股東的出資方式有哪些

  關于公司的出資方式,1993年《公司法》第24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此時,股東以非貨幣出資,“限于法律規定”的方式,即法律規定了非貨幣出資的范圍,只有法律規定的非貨幣財產才能作為出資。1999年、2004年《公司法》沿用此規定。而依照2005年《公司法》第25條的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可見,修訂后的公司法允許股東以“不為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方式進行非貨幣財產的出資,即采取開放式的做法,只要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且可以轉讓的財產,均可以作為非貨幣出資。2013年《公司法》第27條沿用了2005年《公司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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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貨幣資金出資,無需進行任何評估作價,并且公司可運用該貨幣資金購買所需要的財產物資、專利技術,用于投資及支付各項費用、償付債務,具有極大的財務靈活性。同時,貨幣資金出資一般不會出現出資溢價問題,可以簡化財務處理手續。因此,貨幣資金是出資者所采用的最普遍、最直接的出資方式。

  根據法律規定,各出資人按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分別投入資本金的,分別提供銀行出具的進帳單原件。各出資人應當按各自認繳出資的出資時間足額繳納資金。此外,出資人應為章程中所規定的投資人。因此,股東在銀行臨時帳戶投入資本金時,最好經由自己賬戶劃出,或者以現金交割;若是他人代為繳納出資的,在銀行單據“用途/款項來源/摘要/備注”一欄中注明“某某股東的出資款”或要求公司出具相關收據。若涉及到以非本位幣(即人民幣)出資的,則需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折算匯率和手續費的承擔可避免出資的損失和糾紛的發生,降低出資不足的風險。若涉及到他人代為出資的,則需要另行簽訂協議對出資款予以說明,以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在繳納出資后,應要求公司出具出資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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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以債權出資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3]1號)》規定,在以下兩種情況下認定債權出資有效:

  (1)在一般情況下發起人不得單純以其對第三人的債權出資,即發起人不得以對擬設立公司以外的債權出資。若是債權人與債務人自愿達成債權轉股權協議,且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應當確認債權轉股權協議有效。

 ?。?)政策性債權轉股權,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處理。

  根據《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財企[2002]313號)的規定,國有企業實行公司制改建時,經批準或者與債權人協商,可以實施債權轉為股權,并按以下規定處理:

  a.經國家批準的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的債權,可以實行債權轉股權,原企業相應的債務轉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權,企業相應增加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經銀行以外的其他債權人協商同意,可以按照有關協議和公司章程將其債權轉為股權,企業相應增加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

  b.改建企業經過充分協商,債權人同意給予全部豁免或者部分豁免的債務,應當轉作資本公積。

  對于債權能否作為公司出資的問題,根據2011年《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已失效)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債權轉股權,是指債權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行為。以及《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2014)第7條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2)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機構裁決確認;(3)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用以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有兩個以上債權人的,債權人對債權應當已經作出分割。債權轉為公司股權的,公司應當增加注冊資本。

  目前的司法主流觀點依然認為,這里的“可以作為公司出資”僅限于針對目標公司的債權,如果股東以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出資,依然會被認定為出資無效。但是筆者認為,根據《公司法》第27條的相關規定,債權屬于可以評估作價并可依法轉讓的資產,無論其是對目標公司的債權還是對第三人的債權,都可以進行債權轉讓,債權人用所得的債權轉讓款出資,視為使用貨幣出資。

  2.以股權出資的

  股權出資,是股東依據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用其持有的在其他公司的股權作價出資,設立新公司的行為。新公司設立后,股東將其在其他公司的股東權益轉讓給新公司,使其成為新設公司財產的一部分。近年來,股權出資已經成為越來越普遍的出資形式,以股權置換完成對新公司的出資是許多投資者優先選擇的出資方式,尤其是在上市公司組建過程中。

  可否以股權出資以及什么樣的股權可以用來出資,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1條規定,出資人以其他公司股權出資,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已履行出資義務:(1)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轉讓;(2)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3)出資人已履行關于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4)出資的股權已依法進行了價值評估。股權出資不符合前款第(1)、(2)、(3)項的規定,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該出資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采取補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條件;逾期未補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股權出資不符合本條第1款第(4)項的規定,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本規定第9條的規定處理。以及《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六條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股權出資。以股權出資的,該股權應當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權不得用作出資:(1)已被設立質權;(2)股權所在公司章程約定不得轉讓;(3)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所在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報經批準而未經批準;(4)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轉讓的其他情形。

  3.以不動產出資的

  在使用不動產出資的情況下,應當確定是可以進行轉讓的不動產,比如對于劃撥土地進行的出資,就會受制于劃撥土地用途及轉讓的限制,而需要在投資之前確定其可行性。同時,在確定出資金額方面,需要以評估作為基礎,并不能故意的高估或者低估不動產的價值,而應當在評估的基礎上協商作價并評估,其作價額可以小于或者等于評估額,為了維持資本充實這一基本原則,不能大于評估額。

  根據《公司法》第28條的相關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以不動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以土地使用權、房屋進行出資的情況下,出資股東應當及時將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變更至所設立的公司名下。在以機械進行出資的情況下,也需要及時的將機械交付于所設立的公司,因此,凡有產權登記證照的應當將出資資產的證照過戶到所設立的公司名下。

  依據《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相關規定,以房地產作價入股,與他人成立企業法人,房地產權屬變更的屬于房地產轉讓,房地產轉讓,一般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1)作價入股協議;(2)作價入股協議簽訂后3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明,轉讓合同等相關文件向房地產所在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申報成交價格;(3)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提供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并在1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書面答復;(3)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申報的成交價格,并根據需要對轉讓的房地產進行現場查勘和評估;(4)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按照規定繳納各項稅費;(6)房地產管理部門核發過戶單。

  4.以無形資產出資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與《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以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有一定限制。即無形資產必須符合可以用貨幣估價和可以依法轉讓的要求,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等作價出資。

  (2)涉及到以非專利技術出資的,應以法定方式向公司交付該技術以及公司在使用該技術上有無存在障礙。

  (3)涉及到以專利權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出資的,應注意其剩余保護年限及是否許可第三人使用的情況、對公司經營的影響。

  (4)如以專利、商標、設計、技術成果等出資,必須明確其權屬,特別是要說明是否屬于職務成果。

  (5)應評估作價。

  5.以實物資產出資的發起人以實物資產出資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以實物折價入股的,其出資應當是能用于該公司生產經營的物品,包括交通工具、辦公用房、辦公用品、生產經營設備、原材料及產品等。同時,用于出資的實物資產不得設定擔保。

 ?。?)實物資產必須進行資產評估,并作價折股。

  (3)實物資產必須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4)以經營性資產出資,應同時將與該業務密切關聯的商標、特許經營權一并投入公司。

 ?。?)以海關監管貨物出資,必須補稅或過監管期之后。

  6.以保險資金出資的

  保險公司以保險資金出資的,根據2010年保監會出臺《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管理辦法》(暫行辦法)的規定,明確了保險資金參與股權投資的兩種投資形式——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直接投資即保險公司直接向投資對象進行投資并以出資人名義直接持有投資對象的股權,此與券商直投業務的概念相似;間接投資形式下,保險公司通過投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發起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等相關金融產品來實現投資目的,保險公司并不直接對投資對象進行投資,而是與具備豐富投資經驗的管理機構開展投資合作,以充當股權投資基金財務投資人的身份獲取投資回報。

  在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不同投資形式下,《暫行辦法》對保險公司設置了不同的門檻準入要求。根據《暫行辦法》第9條和2012年,保監會出臺《關于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有關問題通知》(以下簡稱“《2012年通知》”)的規定,保險公司直接投資股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決策流程和內控機制;(2)具有清晰的發展戰略和市場定位,開展重大股權投資的,應當具有較強的并購整合能力和跨業管理能力;(3)建立資產托管機制,資產運作規范透明;(4)資產管理部門擁有不少于5名具有3年以上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開展重大股權投資的,應當擁有熟悉企業經營管理的專業人員;(5)上一會計年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開展投資后,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應當及時調整投資策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關風險;(6)上一會計年度凈資產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7)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而在間接投資形式下,則不再強制要求符合上述第(1)條和第(6)條,第(四)條投資專業人員要求亦放寬到擁有2名具有3年以上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即可。

  根據《暫行辦法》第12條的規定,保險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股權,該股權所指向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依法登記設立,具有法人資格;(2)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備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資質條件;(3)股東及高級管理人員誠信記錄和商業信譽良好;(4)產業處于成長期、成熟期或者是戰略新型產業,或者具有明確的上市意向及較高的并購價值;(5)具有市場、技術、資源、競爭優勢和價值提升空間,預期能夠產生良好的現金回報,并有確定的分紅制度;(6)管理團隊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與其履行的職責相適應;(7)未涉及重大法律糾紛,資產產權完整清晰,股權或者所有權不存在法律瑕疵;(8)與保險公司、投資機構和專業機構不存在關聯關系,監管規定允許且事先報告和披露的除外;(9)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根據《暫行辦法》,在直接投資形式下,投資范圍僅限于保險類企業、非保險類金融企業和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養老、醫療、汽車服務等企業的股權,而《2012年通知》則將該范圍擴大至能源企業、資源企業和與保險業務相關的現代農業企業、新型商貿流通企業的股權,且該股權指向的標的企業應當符合國家宏觀政策和產業政策,具有穩定的現金流和良好的經濟效益。目前,從《暫行辦法》的立法精神來看,直接投資形式下的可投資范圍顯示出相對保守的態勢,其限于投資與保險業務相關的業務主要是考慮到直接投資下投資風險相對較高,而通過業務聯動來實現風險控制和保險資金反哺相關行業發展的目的。

  而在間接投資形式下,如保險資金對投資基金進行投資的,要求投資項目符合以下條件:(1)具有確定的投資目標、投資方案、投資策略、投資標準、投資流程、后續管理、收益分配和基金清算安排;(2)交易結構清晰,風險提示充分,信息披露真實完整;(3)已經實行投資基金托管機制,募集或者認繳資金規模不低于5億元,具有預期可行的退出安排和健全有效的風控措施,且在監管機構規定的市場交易。

  其他

  1.債轉股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債轉股現象多現于PE機構與目標公司,或者互聯網金融機構與目標公司之間,由于我國對于企業間拆借行為在司法實踐中關于借款合同的效力與處理結論并未達成一致意見,所以在設計債轉股框架時應盡量回避直接由PE機構與目標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因為PE機構與目標公司直接簽訂的《借款合同》存在被認定無效的可能性,那么基于《借款合同》產生的,PE機構與目標公司的股東簽訂《股權質押合同》,PE機構與目標公司簽訂《債轉股協議》及《增資協議》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此種情況一旦發生,基于前述合同的期待性權利與保障均將無法實現。

  所以在設計債轉股模式時,應盡量選擇通過金融機構委托貸款,在委托貸款法律關系中,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系委托代理關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02條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依據此規定,在委托貸款法律關系中,委托人向借款人充分披露代理關系時,受托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借貸法律關系直接約束委托人與借款人。據此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審判中體現了如下傾向性意見:因委托貸款協議對債權人、訴訟主體等內容約定明確,使得委托人直接向借款人采取訴訟、仲裁等在內的方式主張權利的依據更為清晰、充分。因此,委托貸款的法律文件中,應對權利義務主體、訴訟主體作明確界定。

  2.法律規定限制轉讓的股權不可用于股權出資

  本文前述出資人可以股權出資,但是限制流通的股權可否作為出資呢?限制流通的股權包括受其他股東或審批機構意志、因現行法律規定的約束而受限制等類型。如《公司法》第7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應經其他股東過半數通過。另一類是《公司法》和《證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限制,如《公司法》第141條規定的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薄蹲C券法》第98條規定:“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或股份有特別限制和要求的,股東以股權出資時,不得違反這些規定,這類股權同樣不具備股權出資的適格性。此外,國有股的轉讓通常需要有關審批部門的審批同意。

  前述《公司法》第71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受其他股東意志限制的規定,主要是考慮到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因素,為保障公司經營穩定而設。第141條第1款關于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份轉讓期限限制的規定,是因為發起人在股份公司中具有特殊地位,一方面為了保障公司成立初期的財產穩定,同時也避免發起人借設立公司損害其他股東利益。證券法、中小企業股權轉讓規則中對于股權轉讓的限制,亦是對于公司資產穩定,保證其持續經營的有效措施。因此,法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應當適用于股權出資。

  3.設定擔保的財產出資

  在以設定擔保財產作為公司出資時,不存在“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情形,因此,有觀點認為,設定擔保的財產是不能作為公司出資的?!豆痉ㄋ痉ń忉屓?、《公司注冊資本登記規定》以及山東省高院《關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條都有相關規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作價出資。我們認為,不能當然認為以設定擔保的財產出資無效,如果擔保物權人同意,或者雖然沒有擔保物權人同意,但是出資人在出資之后又解除了財產上的權利負擔,擔保與公司出資是互不影響的。

  但是出資人在交付公司后,能夠及時清除擔保權的,則應認定其履行了出資義務。其實《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8條已經明確了基本態度,出資人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或者解除權利負擔;逾期未辦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類似的規定在該司法解釋第11條關于以設定權利負擔股權的出資問題中,得以體現。由此可見,最高法并未因設定權利負擔而否定出資行為的效力,只不過要求出資人進行一定的補正。

  4.無權處分的財產出資

  出資人用自己并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進行出資時,該出資行為的效力不宜一概予以否認。因為無權處分人將其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進行公司出資,屬于無權處分行為,若公司取得資產時系善意,應當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對此《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第1款也規定,出資人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當事人之間對于出資行為效力產生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予以認定。這一方面有利于維持公司資本,保障交易相對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能兼顧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5.犯罪違法所得財產的出資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對以貪污、受賄、侵占、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取得股權的法律后果進行了規定,即在否定出資人股東資格的前提下,對其股權“采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處置”。對實踐中出資人用貪污、挪用等犯罪所獲的貨幣用于出資的,應防止將出資的財產直接從公司抽出的做法。對貨幣這種特殊的動產,民法理論上一般均認為占有人具有處分權,出資人即使通過貪污、挪用等犯罪手段取得貨幣,也不宜認定出資人構成民法上的無權處分,所以在其將貨幣投入公司后,公司取得貨幣的所有權。在追求犯罪行為的責任時,不宜直接從公司抽回貨幣。而且,貨幣是典型的種類物,用處置出資人就該貨幣形成的股權后獲得的價款補償受害人,同樣可以彌補受害人的損失。這種做法既符合民法的一般原理,又能同時兼顧公司、公司債權人與犯罪行為受害人的利益。所以《公司法司法解釋三》規定在對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追究、處罰時,法院應采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處置上述股權。

  6.土地使用權剩余年限的出資問題

  根據我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可以用土地使用權出資。土地使用權不同于土地所有權,其具有一定的存續期間即年限,股東(發起人)將土地使用權出資實際是將土地使用權的某部分年限作價用于出資,股東(發起人)可以將土地使用權的全部年限作價用于出資,作為公司的資本。股東(發起人)將土地使用權的部分年限作價作為出資投入公司,在其他股東(發起人)同意且公司章程沒有相反的規定時,并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此時股東投入公司的資本數額應當是土地使用權該部分年限作價的價值。

  在該部分年限屆至后,土地使用權在該部分年限內的價值已經為公司所享有和使用,且該部分價值也已經凝結為公司財產,發起人事實上無法抽回。由于土地使用權的剩余年限并未作價并用于出資,所以發起人收回土地使用權是取回自己財產的行為,這種行為與發起人出資后再將原先出資的資本抽回的行為具有明顯的區別,不應認定為抽逃出資。發起人取回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權后,公司的資本沒有發生變動,所以無須履行公示程序。

 ?。ㄗ罡呷嗣穹ㄔ好穸?2009>民二他字第5號函)

  7.外國投資者出資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2014修訂)第22條,合營者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以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為出資的,其作價由合營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或者聘請合營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評定。

  第23條,外國合營者出資的外幣,按繳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折算成人民幣或者套算成約定的外幣。中國合營者出資的人民幣現金,需要折算成外幣的,按繳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折算。

  第24條,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應當是合營企業生產所必需的。前款所指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的作價,不得高于同類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當時的國際市場價格。

  第25條,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能顯著改進現有產品的性能、質量,提高生產效率的;(2)能顯著節約原材料、燃料、動力的。

  第26條,外國合營者以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作為出資,應當提交該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的有關資料,包括專利證書或者商標注冊證書的復制件、有效狀況及其技術特性、實用價值、作價的計算根據、與中國合營者簽訂的作價協議等有關文件,作為合營合同的附件。

  第27條,外國合營者作為出資的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應當報審批機構批準。

  第28條,合營各方應當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的出資額。逾期未繳或者未繳清的,應當按合同規定支付遲延利息或者賠償損失。

  第29條,合營各方繳付出資額后,應當由中國的注冊會計師驗證,出具驗資報告后,由合營企業據以發給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合營企業名稱;合營企業成立的年、月、日;合營者名稱(或者姓名)及其出資額、出資的年、月、日;發給出資證明書的年、月、日。

  8.非貨幣財產出資未辦理過戶或交付等手續的法律后果

  需辦理權屬變更手續的非貨幣財產,沒有履行過戶手續將如何處理,屬于司法實務中較為常見的問題。如出資人用房屋出資的,就分為出資后未辦理過戶手續的,未辦理但已交付使用的和已辦理但為交付使用三種情況。

  未辦理過戶手續的,審判實務一般是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如果在指定時間之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那么可以認定瑕疵得到了彌補,請求分紅的權利可以得到支持。如果在指定的時間內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可以認定其已經違反了出資義務。實際上,常常由于客觀障礙,出資人無法辦理權屬變更手續,甚至有的情況下房屋都不是出資人的,但出資人以其自身名義出資,實際的房屋產權人知悉后主張房屋產權的,在這樣的情況下,出資人在指定的期間內無法辦理權屬變更手續。此時,應要求當事人以貨幣或其他相當價值的財產出資,以彌補出資瑕疵。對于公司已實際使用房屋的情況,則應支付相關使用費用。

  但對于已經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的,屬于履行過程中一個實質性的出資瑕疵,此種情況應認定公司未獲取任何權益,出現該問題時,公司或其他股東認為,其沒有實質性的履行出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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