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怎么掛靠有資質的公司這個問題來說,掛靠有資質的公司,這種行為是非法的行為,所以建議不要去掛靠有資質的公司,我們可以通過滿足資質要求的方式去辦理相應的資質。
一、怎么掛靠有資質的公司
掛靠經營行為中,掛靠人與被掛靠人都違反了行政工商規范,均需對其行為承擔行政責任。被掛靠人違背了行政許可權利人在行使權利時必須依照工商規定實施許可,不得將被許可的權利隨意轉讓他人的工商規定。《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第八十一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第七十九條還規定了出讓、轉借行政許可的責任:被許可人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而掛靠人在沒有取得行政許可的情形下,便假冒被許可人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顯然違反了《行政許可法》。
二、分包與掛靠的區別
分包是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簽訂分包合同;而掛靠是與沒有資質的企業或個人簽訂的合同,只是內部合同,拿不到桌面上。就資質來說,存在單位資質、工程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的借用。建筑公司(被掛靠人)是項目的唯一的工商主體。分包是工商允許的,掛靠是違法的。
三、掛靠合同的工商效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大都涉及掛靠的問題,所謂掛靠并非嚴格意義上的工商概念,其在建筑工程領域中是指,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企業名義承攬工程,本質上是一種資質交換和利用行為,是無特定資質的一方通過向有特定資質的一方支付一定的對價而取得以有資質一方的名義參與特定經濟活動的行為。建筑行業是涉及公共安全及國計民生的重要領域,我國對建筑行業通過行政許可的方式實施市場準入。為此,《建筑法》第26條明確規定:“禁止建筑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事實上,雖然工商明令禁止掛靠行為,但在實施市場準入的條件下,施工資質本身就是一種稀缺資源,從而成為交易對象,這也造成掛靠行為大行其道、屢禁不止。
以上就是關于怎么掛靠有資質的公司的相關內容,掛靠資質是不合法的行為,這種行為會有相應的后果需要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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