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應當向有名稱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也可以到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手續。
直接到有名稱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名稱預先核準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場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予以駁回的,發給《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
到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可由企業登記機關通過“網上名稱登記系統”(內網)向有名稱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申報(變更時同),有名稱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在24小時內作出核準或駁回的決定。
2、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準。企業變更名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或者同時增加的企業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項目的,在報送審批前應先辦理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準。企業要求在申請企業名稱變更登記前,先辦理名稱預先核準的,也可以先申請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準。
企業申請變更的名稱,屬企業登記機關管轄的,由企業登記機關直接辦理變更登記。
企業登記和企業名稱核準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對企業擬變更的名稱進行初審,并于十五日內向有名稱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企業名稱變更核準意見書》。
有名稱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到《企業名稱變更核準意見書》后,應在五日內作出核準或駁回的決定,核準的,發給《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駁回的,發給《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核準企業名稱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登記情況送核準企業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3、企業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按照《企業登記程序規定》執行(詳見“公司設立登記程序”)。
4、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后,投資人或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應向原企業名稱核準機關申請撤消名稱登記后,重新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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