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成立后,若需要公司終止營業,必須到稅務局遞交《不反對公司注冊撤銷通知書》
獲的發給企業的不反對通知書的條件
一、在下列情況下,稅務局局長將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1.香港公司從未開始營業或停止營業已久;
2.香港公司決定不打算重新營業;
3.已經出售香港公司所有的存貨、物業以及證券;
4.清繳公司所有稅款,稅款包括利得稅、物業稅、印花稅、商業登記費及與該等稅項有關的罰款及法庭費用;
5.香港公司稅務運作正常,包括未交回稅務局已發出的報稅表、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公司就任何課稅年度應課稅但未收到有關年度的報稅表;
6.香港公司沒有未回復稅務局發出的任何查詢;
7.香港公司的評稅應完結所有的反對或上訴。
二、該公司若不符合以上任何條件,將不會獲發給不反對通知書。
1. 通知書將會于申請人在呈交有效申請書并繳交有關費用后的25個工作天內發出。
2. 若公司沒有未完成的稅務事宜及未清繳的稅款,則稅務局局長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否則,局長會發出通知書,列明該公司尚未完成的事宜或未清繳的稅款。當該等事宜經辦妥或稅款清繳后,申請人可填妥通知書的下方部分,呈交本局要求重新考慮申請,而無須再次繳付申請費
辦理時間
大約半年至八個月(有關申請會在憲報公布兩次。在首份憲報公告刊登后,會有3個月提出反對的期限。處長如在該段期間未有收到反對,便會刊登第二份憲報公告,屆時該公司即告解散。申請人會在撤銷注冊的程序完成及該公司解散之后接獲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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